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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T&amp;S — Wilson Kao&#39;s blog</title>
    <link>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tags/ts/</link>
    <description>Notes on law, language, and the record.</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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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zh-TW</language>
    <managingEditor>Wilson Kao</managingEditor>
    <webMaster>Wilson Kao</webMaster>
    <copyright>&#169; 2026 Wilson Kao</copyright>
    <lastBuildDate>Tue, 02 Jun 2026 00:00:00 &#43;00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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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對《藥事法》預告草案的個人意見</title>
      <link>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6-pharmacy-act/</link>
      <pubDate>Tue, 02 Jun 2026 00:00:00 &#43;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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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平台治理</category>
      <category>T&amp;S</category><description>&lt;p&gt;衛生福利部於今天預告《藥事法》修正草案&lt;sup id=&#34;fnref:1&#34;&gt;&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6-pharmacy-act/#fn:1&#34; class=&#34;footnote-ref&#34; role=&#34;doc-noteref&#34;&gt;1&lt;/a&gt;&lt;/sup&gt;。快速看了之後純屬個人意見：在分散式立法的前提下，兒少性剝削、詐防、跟只聞樓梯響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但已經有執法的解釋）大概就是變成新典範了。&lt;/p&gt;
&lt;p&gt;一個蠻值得注意的部分是：善良管理人義務在行政法上跟在潛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的意涵。這個草案是留待機關用授權子法規去補充內涵，說不定跟菸害防制法現行執法解釋的要求差不多。&lt;/p&gt;
&lt;ul&gt;
&lt;li&gt;
&lt;p&gt;行政法上相對單純，就變成做到授權子法規要求的法遵事項跟制定與實施風險管理計劃，就有機會讓平台被機關認為沒有違法——根據衛福部在醫事法跟菸害防制法的主張，至少不具備共同違法的故意。雖然我個人認為這個路數非常不好。&lt;/p&gt;
&lt;/li&gt;
&lt;li&gt;
&lt;p&gt;在民事訴訟侵權上，台灣畢竟沒有 Section 230。這個草案有引入 Good Samaritan Clause，所以可以確保做內容調控或其他法遵有關的事項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免責。但沒有另一半的 safe harbor clause，這意味著若相關違法內容如果造成消費者危害，e.g. 有人看到某個違法的猛健樂推銷文案跑去打結果猝死（假如有辦法建立因果關係跟保存證據的話），若被侵權人想要一併起訴平台，平台無法直接排除掉這部分的風險（反例是投信投顧法第 70-1 條第四項的但書），而可能會需要衡量是否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這時候行政法上的善良管理人義務會不會與此處的判斷掛鉤，就會是個問題。&lt;/p&gt;
&lt;/li&gt;
&lt;/ul&gt;
&lt;div class=&#34;footnotes&#34; role=&#34;doc-endnotes&#34;&gt;
&lt;hr&gt;
&lt;ol&gt;
&lt;li id=&#34;fn:1&#34;&gt;
&lt;p&gt;&lt;a href=&#34;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fdb5aea-26d9-4bc4-bab9-208bed7d2c9c&#34; class=&#34;ext&#34; target=&#34;_blank&#34; rel=&#34;noopener&#34;&gt;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fdb5aea-26d9-4bc4-bab9-208bed7d2c9c&lt;/a&gt;&amp;#160;&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6-pharmacy-act/#fnref:1&#34; class=&#34;footnote-backref&#34; role=&#34;doc-backlink&#34;&gt;&amp;#x21a9;&amp;#xfe0e;&lt;/a&gt;&lt;/p&gt;
&lt;/li&gt;
&lt;/ol&gt;
&lt;/div&gt;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近期立法雜感</title>
      <link>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1-legislation/</link>
      <pubDate>Sat, 10 Jan 2026 00:00:00 &#43;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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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平台治理</category>
      <category>國安</category>
      <category>T&amp;S</category><description>&lt;p&gt;以下是對近期法案或相關討論的廢物短短個人感想，沒力氣寫太長反正我也沒啥專業給出有價值的想法。還是聲明純屬個人意見不代表歷來跟現在所屬單位。&lt;/p&gt;
&lt;ol&gt;
&lt;li&gt;國安法修正草案&lt;sup id=&#34;fnref:1&#34;&gt;&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1-legislation/#fn:1&#34; class=&#34;footnote-ref&#34; role=&#34;doc-noteref&#34;&gt;1&lt;/a&gt;&lt;/sup&gt; 4-1 條關於網路言論部分，雖然檯面上大家交鋒的都是第一項第一款所指涉的言論（第 4 條第二項的武統言論）並主張禁止相關言論符合公政公約要求，不過其實操作上更有疑義的大概是第一項第二款：&lt;/li&gt;
&lt;/ol&gt;
&lt;blockquote&gt;
&lt;p&gt;「錯誤、虛假訊息或公開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目的之宣傳，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之虞。」
1. 我對於這規定跟立法說明本身有些意見：
1. 立法說明裡面引用美國 2016 年的法律其實有點 intellectually dishonest 因為根本跟言論移除無關，至於 NetzDG 所指涉者也是相對明確之刑法表列事項。
2. 先不論如何定位這個規範的性格，形式上發動本項規定是內政部，背後的警政署（大概是很有機會以內政部名義發動本條）的品味我個人歷來工作經驗累積起來是不太信賴的，即使我個人可能比法院或很多人就這個題目，對政府的需求更同情一些。
2. 不過其實我也沒有很好的處理方案。可能的想像是需要細化成具體樣態，難免有掛一漏萬跟告訴敵對方「只要避開這些樣態政府就沒能合法發動本條」的問題。&lt;/p&gt;
&lt;/blockquote&gt;
&lt;ol start=&#34;2&#34;&gt;
&lt;li&gt;社會秩序維護法 64-1 條關於違法網路言論部分，定性是：
&lt;blockquote&gt;
&lt;p&gt;「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lt;/p&gt;
&lt;/blockquote&gt;
&lt;ol&gt;
&lt;li&gt;雖然與國安法 4-1 條第一項的兩款不完全一致，但就境外敵對勢力的部分似乎概念上有一定重疊，難免有競合問題。就移除的義務沒差，但違反的罰鍰額度差蠻多的。&lt;/li&gt;
&lt;li&gt;我同樣也對立法理由跟內政部警政署的品味很有疑義，具體同 1.。&lt;/li&gt;
&lt;/ol&gt;
&lt;/li&gt;
&lt;li&gt;這兩個條文我自己共通的觀察就是心情好就「參考」各種現有的網路管制條文但沒有好好論證為何所保護的法益值得用上相同嚴厲的舉措而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雖說我最近越來越趨向一種頗虛無主義的看法（先說只是 gut feeling 沒有嚴格釋義學或實證支持）是：比例原則在機關本位主義或政治需求所表彰的政策目標與公共利益前面，目的正當、適當跟必要性大概都是草草帶過，衡平性（或者在討論剪裁或嚴密剪裁的時候）雖然可能有點限制效果但不大。&lt;/li&gt;
&lt;li&gt;另外就是毫無道理就抄一些條文，例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料保存跟配合調取義務，似乎變成近來標準化的法制作業套路。但是若是作為裁罰所需，兒少性剝削條例會有通報機關（地方社會局或衛福部性影像中心）與資料後續使用機關（執法機關）不一致而有時間差跟資料滅失的問題；而在其他法律（例如這兩條法案規範，還有詐防條例第 38 條第二項），通知業者作為跟裁罰違法用戶是同一個機關，而機關在通知網路業者辦事之前至少會鎖定哪些「網頁內容」有問題才能通知業者辦事，所以沒有時間差跟資料滅失問題——在這種狀況還要業者保留網頁內容資料，我都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機關對自己的數位證據保存沒有自信才這樣寫，或者純粹只是無腦抄法制作業。&lt;/li&gt;
&lt;li&gt;對於停止解析限制接取，我自己一方面對於這兩個草案跟歷來的趨勢不安，也贊成多一點程序管制。但老實說，我看到司改會最近就小紅書限制接取的投書&lt;sup id=&#34;fnref1:1&#34;&gt;&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1-legislation/#fn:1&#34; class=&#34;footnote-ref&#34; role=&#34;doc-noteref&#34;&gt;1&lt;/a&gt;&lt;/sup&gt;，雖然大方向贊成但很多內容無法苟同。（先聲明一下雖然我以前有加入數位法小組，但因為一些緣故已經好久一陣子沒有實質參與討論了，我尊重他們的決定。）
&lt;ol&gt;
&lt;li&gt;其中一個我覺得蠻有問題的論點是司改會黃寬心律師主張因為 DNS RPZ 很好繞過（不管是換個 DNS resolver 或者是 VPN or 他們沒寫的 DoH），所以不符合適當原則。
&lt;ol&gt;
&lt;li&gt;當然我理解他們的本意或許是「不要做 RPZ」 主張這點。不過我看到的壞心眼想法是：所以如果國家用更積極甚至更有侵略性的手法去防堵繞過 DNS RPZ 的手段，那就會「符合」適當原則了嗎？但我猜這一樣不是司改會的本意吧。&lt;/li&gt;
&lt;li&gt;（具體的手段喔？例如向馬來西亞一樣用 transparent proxy 把所有沒加密的 DNS request 轉給 domestic telecom resolvers, 或像韓國一樣用 SNI 去封鎖，或更極端一點給中國一樣直接封鎖使用 ESNI 的請求；至於 DoH 或 VPN 就還是猜各種流量特徵去做跟封鎖已知提供者，雖然這個就更貴了。）&lt;/li&gt;
&lt;li&gt;另外 RPZ 不一定好用其中之一是因為炮口太大不太能處理 subdomain，還有就是要生網域太容易了。&lt;/li&gt;
&lt;/ol&gt;
&lt;/li&gt;
&lt;li&gt;另一個我自己覺得疑難是其實透過 DNS RPZ 封鎖的網域非常大量，沒上新聞的更多。有透過法院、政府機關通知或業者自己根據各種 protocol（法律或業界慣例，例如因為資安問題等）通報的。現狀當然也不算是理想，但一律法院處理大概是沒量能、變成徒具形式也速度跟不上的，因為確實有些威脅（資安的特別是）會隨著時間擴散跟加速的；要速度跟上要不就是讓機關，或者是讓私部門自主——那就會變成一個實務上行之有年（大概是從 DNS 系統一誕生出現各種濫用時就會遇到）也持續進展但還是很難也很謎的古典網路治理問題，就不重複相關的討論了。&lt;/li&gt;
&lt;li&gt;但總之司改會這篇投書的立場好像沒在 care 前面兩點。不過我總覺得：如果一方面倡議者期待不管是政府或網路業者有維護用戶安全跟權益的必要，但另一方面對於維護的手段執行可行性與速度等庸俗問題毫不在乎，那就是變成反正就政策規劃、執行者跟萬惡逐利私部門自己去 nerd harder，倡議者只負責 review 跟批評就好。這種清爽舒服的位置好過歸好過，但終究不會讓人知道怎麼讓事情做好。我倒也不是說倡議者不能批判，而是不要只站在一個讓其他人 nerd harder 而不去想「如果要成真的規範結構會長怎樣、運作得起來需要什麼條件或事實基礎」這種問題。&lt;/li&gt;
&lt;/ol&gt;
&lt;/li&gt;
&lt;/ol&gt;
&lt;div class=&#34;footnotes&#34; role=&#34;doc-endnotes&#34;&gt;
&lt;hr&gt;
&lt;ol&gt;
&lt;li id=&#34;fn:1&#34;&gt;
&lt;p&gt;&lt;a href=&#34;https://www.ey.gov.tw/Page/24727DA92A709DBF/7f3be1da-8e9c-4304-96c2-a6a0f734cd51&#34; class=&#34;ext&#34; target=&#34;_blank&#34; rel=&#34;noopener&#34;&gt;https://www.ey.gov.tw/Page/24727DA92A709DBF/7f3be1da-8e9c-4304-96c2-a6a0f734cd51&lt;/a&gt;&amp;#160;&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1-legislation/#fnref:1&#34; class=&#34;footnote-backref&#34; role=&#34;doc-backlink&#34;&gt;&amp;#x21a9;&amp;#xfe0e;&lt;/a&gt;&amp;#160;&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6-01-legislation/#fnref1:1&#34; class=&#34;footnote-backref&#34; role=&#34;doc-backlink&#34;&gt;&amp;#x21a9;&amp;#xfe0e;&lt;/a&gt;&lt;/p&gt;
&lt;/li&gt;
&lt;/ol&gt;
&lt;/div&gt;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一點對平台治理的雜感</title>
      <link>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4-plarform-note/</link>
      <pubDate>Fri, 24 May 2024 00:00:00 &#43;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4-plarform-note/</guid>
      <category>平台治理</category>
      <category>T&amp;S</category><description>&lt;blockquote&gt;
&lt;p&gt;本篇是從本人先前 &lt;a href=&#34;https://wkao12.medium.com/%E4%B8%80%E9%BB%9E%E5%B0%8D%E5%B9%B3%E5%8F%B0%E6%B2%BB%E7%90%86%E7%9A%84%E9%9B%9C%E6%84%9F-f3efce0640ee&#34; class=&#34;ext&#34; target=&#34;_blank&#34; rel=&#34;noopener&#34;&gt;medium 文章&lt;/a&gt;中搬運過來的備份。有調整一下排版，例如可以使用 indented bullet list。（2026-08-16）&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為 &lt;a href=&#34;https://www.everythinginmoderation.co/&#34; class=&#34;ext&#34; target=&#34;_blank&#34; rel=&#34;noopener&#34;&gt;Everything in Moderation&lt;/a&gt; 的介紹，讀了 Daphne Keller 在 Lawfare 上的評論文章&lt;sup id=&#34;fnref:1&#34;&gt;&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4-plarform-note/#fn:1&#34; class=&#34;footnote-ref&#34; role=&#34;doc-noteref&#34;&gt;1&lt;/a&gt;&lt;/sup&gt;。這篇評論本身非常讚，很推薦給想要深刻理解網路平台治理最近的趨勢（特別是涉及言論問題事項）的人。我對絕大部分內容都是點頭如搗蒜。但讀的時候倒是把我某些一直以來的感想又掀出來。&lt;/p&gt;
&lt;p&gt;Daphne Keller 以及歐美那群做 T&amp;amp;S/Integrity work 的討論都很深入，很讓人羨慕。但是他們能討論這麼深入的前提，是他們願意&lt;strong&gt;下場把手弄髒&lt;/strong&gt;看到第一線 T&amp;amp;S/compliance/government relation 的場景，所以才能知道並且說得出 T&amp;amp;S 實作在外在規範、壓力跟公司經營需求互動下最後會變成什麼光景。下去待田野，至少就能成為報導人或者有 insight 的倡議者。當然這些 insight 有多少機會反映在各自的規範或準則成型的過程中是另一回事，但至少從相關倡議內容來看碰得不少，不然我也看不到了。&lt;/p&gt;
&lt;p&gt;至於在台灣就是另一回事。雖然實在不太喜歡運用這種「歐美如何先進，但是台灣怎樣落後」的起手式，不過檯面網路平台治理問題的討論真的就是這樣。背後緣由我想大概有：&lt;/p&gt;
&lt;ul&gt;
&lt;li&gt;身在企業的人因為內部規範、政策跟其他顧慮，公開能說的不多。&lt;/li&gt;
&lt;li&gt;從企業流去公民社會倡議或政府等地的人不多（也沒有誘因）。&lt;/li&gt;
&lt;li&gt;至於公民社會與政府，對於這些討論大多時候沒有興趣投入心力深入探索。&lt;/li&gt;
&lt;/ul&gt;
&lt;p&gt;我想抱怨的其實是第三點。當然公民社會與政府的角色究竟與企業不同，而如果單方面只聽企業代表（特別是 GR people like me）說話難免也會覺得要保持一點健康合理的懷疑。至於企業代表單方面談這些問題，很難不變得像是抱怨大會，雖然抱怨內容（特別是在相對不公開的交流場合）大都是真實的，也稱不上誇大或扭曲。&lt;/p&gt;
&lt;p&gt;對政府的話企業可能多有授人以柄的顧慮，交流多少有限，這件事很吃雙方信任度、很大部分取決於雙方的人員組合。企業對公民社會的期待會好一些，但如果公民社會組織的交流意願就只到目前這程度，其實就只是奇觀交流會而已。&lt;/p&gt;
&lt;p&gt;當然或許是作為企業代表的偏見，我自己多少覺得公民社會（政府也是）對於這種 T&amp;amp;S 田野其實不感興趣，可能還不比厲害的調查記者有興趣：畢竟高大上的權利倡議與論述好理解、讓人感動、實在很 sexy，也與既有對於網路烏托邦期待、對於企業跟政府在數位時代表現的固有印象很一致，繼續沿著這種路徑依賴行動實在很方便與直覺；至於第一線 T&amp;amp;S 場景就無聊又瑣碎充滿泥濘，這些髒活留給那些活該的企業人士當作 compliance or whatever works 來清理吧，就是企業活該付出的成本嘛。&lt;/p&gt;
&lt;p&gt;但就是這些無聊瑣碎充滿泥濘的髒活，讓其中人員一天到都晚只想罵 god damn it 的場景，完成了出於企業利益、各種內部政策、成本考量、規格、技術能力與技術債、對外跟對內溝通與溝通困難、部門主義與政治、回應跟不回應法律的風險、以及對用戶跟企業聲譽的影響（對，這只是各因素其中之一）所為的權衡，影響深遠。但高喊治理論述的台灣論者卻對這些田野場景、以及從這些場景 insight 中推演出的預測漠不關心或看不懂，我實在也有點無法理解。&lt;/p&gt;
&lt;p&gt;或許舉另一個沒那麼高大上的例子，雖然跟平台言論治理關係很間接，但很是個標準平台治理問題：&lt;/p&gt;
&lt;p&gt;iA Writer 決定停止支援 Android&lt;sup id=&#34;fnref:2&#34;&gt;&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4-plarform-note/#fn:2&#34; class=&#34;footnote-ref&#34; role=&#34;doc-noteref&#34;&gt;2&lt;/a&gt;&lt;/sup&gt;（利申：我有買他們的 iOS App，但沒接受他們任何形式的饋贈）。這個決定背後很多因素，但是關於 Google Drive API 那段，業內人士看了大概就會笑出來（或哭出來）——跟 Daphne Keller 提的法遵化、稽核化頗爲接近（背後 mentality 應該說得上是系出同源），就是有業內經驗可以輕易推知的事情。若暫時跳出企業代表、純粹就個人用戶的角度出發，我對這種趨勢深感憂心，但即使作為企業代表把這現象拿出來呼籲大家注意，我能面對到的人大概還是規範好棒棒、治理好棒棒、透明化好棒棒，看不懂也沒想過會發生這種現象，可能還要多等幾年才會更重視這些問題。當然啦，治理好棒棒跟透明化好棒棒這些大原則都是對的，但實施起來、特別在是日常執行跟成本與風險歸因問題影響下，就會冒出結果。意外嗎？不意外。但是要深入理解這類現象和提出可能方案呢？其他人就會理所當然覺得：抱歉，這是企業自己的事情，就如同法遵成本就是企業自己吃下來一樣，畢竟企業有錢活該吃下嘛。&lt;/p&gt;
&lt;p&gt;於是這類結果就在治理的呼籲下繼續發生，公民社會就算哀嘆抱怨但也沒興趣深入看看這些場景，說實話就是政府管治者公民社會與企業多方無意識共謀的結果啦。&lt;/p&gt;
&lt;p&gt;政策實踐的核心始終是在這些乾癟、無聊、難看、「我不想知道就讓企業自己煩心痛苦就好」的場景。政策論者只有願意挽起袖子下去當個位在企業田野中的好奇寶寶、甚至自己下去變成部落成員至少過陣子能當報導人，才會有更通透的觀察。說到底就是企業不被當作個政策討論、分析跟觀察時需要在意並進去的田野，也沒有至少去挖出幾個報導人好好談，所以我們活該這樣，從倡議到政策制定，都以先 Ctrl + C/V 後根據自己不怎麼貼進現場的才智來塗塗改改的拿來主義過活，不覺得田野經驗重要，然後承受各種奇怪的後果——我實在不想稱為非預期後果，因為看看國外討論或者好好問問國內從業者的意見就可以推知的事情，說成非預期後果其實只是懶惰的託辭而已。&lt;/p&gt;
&lt;p&gt;以上抱怨，沒有什麼建設性意見。唯一還是過於抽象的建議是：請多看看甚至跳下來到這個 god damn it 的田野。&lt;/p&gt;
&lt;div class=&#34;footnotes&#34; role=&#34;doc-endnotes&#34;&gt;
&lt;hr&gt;
&lt;ol&gt;
&lt;li id=&#34;fn:1&#34;&gt;
&lt;p&gt;&lt;a href=&#34;https://www.lawfaremedia.org/article/the-rise-of-the-compliant-speech-platform&#34; class=&#34;ext&#34; target=&#34;_blank&#34; rel=&#34;noopener&#34;&gt;https://www.lawfaremedia.org/article/the-rise-of-the-compliant-speech-platform&lt;/a&gt;&amp;#160;&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4-plarform-note/#fnref:1&#34; class=&#34;footnote-backref&#34; role=&#34;doc-backlink&#34;&gt;&amp;#x21a9;&amp;#xfe0e;&lt;/a&gt;&lt;/p&gt;
&lt;/li&gt;
&lt;li id=&#34;fn:2&#34;&gt;
&lt;p&gt;&lt;a href=&#34;https://ia.net/topics/our-android-app-is-frozen-in-carbonite&#34; class=&#34;ext&#34; target=&#34;_blank&#34; rel=&#34;noopener&#34;&gt;https://ia.net/topics/our-android-app-is-frozen-in-carbonite&lt;/a&gt;&amp;#160;&lt;a href=&#34;https://sswilsonkao-blog.pages.dev/posts/2024-plarform-note/#fnref:2&#34; class=&#34;footnote-backref&#34; role=&#34;doc-backlink&#34;&gt;&amp;#x21a9;&amp;#xfe0e;&lt;/a&gt;&lt;/p&gt;
&lt;/li&gt;
&lt;/ol&gt;
&lt;/div&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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