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事法》預告草案的個人意見
衛生福利部於今天預告《藥事法》修正草案11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0fdb5aea-26d9-4bc4-bab9-208bed7d2c9c。快速看了之後純屬個人意見:在分散式立法的前提下,兒少性剝削、詐防、跟只聞樓梯響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但已經有執法的解釋)大概就是變成新典範了。
一個蠻值得注意的部分是:善良管理人義務在行政法上跟在潛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的意涵。這個草案是留待機關用授權子法規去補充內涵,說不定跟菸害防制法現行執法解釋的要求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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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相對單純,就變成做到授權子法規要求的法遵事項跟制定與實施風險管理計劃,就有機會讓平台被機關認為沒有違法——根據衛福部在醫事法跟菸害防制法的主張,至少不具備共同違法的故意。雖然我個人認為這個路數非常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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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侵權上,台灣畢竟沒有 Section 230。這個草案有引入 Good Samaritan Clause,所以可以確保做內容調控或其他法遵有關的事項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免責。但沒有另一半的 safe harbor clause,這意味著若相關違法內容如果造成消費者危害,e.g. 有人看到某個違法的猛健樂推銷文案跑去打結果猝死(假如有辦法建立因果關係跟保存證據的話),若被侵權人想要一併起訴平台,平台無法直接排除掉這部分的風險(反例是投信投顧法第 70-1 條第四項的但書),而可能會需要衡量是否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這時候行政法上的善良管理人義務會不會與此處的判斷掛鉤,就會是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