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 Kao's blog

Tiktok v. Garland 讀書筆記之二

·Notes · TikTok Ban 平台治理

本篇是從本人先前 medium 文章中搬運過來的備份。有調整一下排版,例如可以使用 indented bullet list。(2026-08-16)

毫不意外的因為我太懶所以拖到美國最高法院判決11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4pdf/24-656_ca7d.pdf都出來了第二篇都還沒發。

不過不管是讀最高法院還是 DC 上訴法院的判決都很有意思,對於處理相關問題也很有啟發。雖然不喜歡照抄別人的法制跟論證,不過除了看看別人思路很有啟發(畢竟美國就是個在言論自由跟國安問題翻來覆去討論很久的大國),二來是如果台灣想要跟進,可能完全照抄都會比現在檯面上的提案好。

幾個掃完判決的快速感想,比較仔細的想法大概是要精讀判決和看看檯面上各方評論之後才能出來。

  1. 整體來說本次美國政府/國會可以說是大獲全勝。即使大家都知道 PAFACA 就是會影響言論,也還拿到一個中度審查標準過關。而且形式上來說這個判決還是一個 Per Curiam 判決,想大做文章也有點難。
  2. 承上,或許是有點戴上玫瑰色眼鏡,不過司法部跟兩黨國會議員喬好,司法部裡有批真正的法律從業者去研究寫法案處理法律攻防跟合憲性問題,國會端同時拉票,行政端也同時配合著相關的閉門情報 briefing,這種操作其實就是精密的法律技術。稍稍往前看一點,其實連跟 TikTok 談 Project Texas/NSA 也是相關工作的一部份,至少試過、發現無法有效處理國安問題後,立法也能對 alternative proposal 加以反駁。這種調度規劃或許就是新進國家欠缺的統治法律技術,先不論立法本身是否值得贊同,光就這點實在讓人羨慕。
  3. PAFACA 背後的主張有兩個,一個是保護個資不受 PRC 干預,一個是避免 PRC 以隱密方式操縱內容。在上訴法院與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時,政府一直被罵在這兩個立場之間滑溜轉換,一個被攻擊不穩時馬上換上另一手,事後來看這或許還真是高明的策略。而且在立法時還可以主張兩個主張就算只看一個也會過關。(p. 18)
  4. 最高法院也很滑溜,討論國家追求合理利益時就只提到保護個資,操縱內容部分就略而不提,但就跟 Daphne Keller 說的1一樣,某方面來說這也是合適的作法:所有碰到演算法跟言論問題都很麻煩(看看麻煩的 NetChoice),比起時間這麼趕還要一次下太廣判斷,然後把事搞糟、產生奇怪的後果,倒不如裝死。逃避可恥但真的有用,還可以引經據典,真的受教了:

    “in considering the application of established legal rules to the ‘totally new problems’ raised by the airplane and radio, we should take care not to ‘embarrass the future.’ Northwest Airlines, Inc. v. Minnesota, 322 U. S. 292, 300 (1944)”。

  5. 幾個關於中度審查標準很有意思:
    1. PAFACA 被認為是 content neutral,因為是討論外國敵對勢力「以隱密方式操縱內容」而不是具體內容 (p. 10),至於個資保護看起來更無關內容問題。
    2. 雖然法律直接點名 TikTok,最高法院倒是實質操作「如何降低審查標準」,只要區別對待因被特定管制者之某些特質而有正當理由 (p. 11–12),而敵對外國勢力顯然對法院是個好理由。既然形式上是 content neutral、就算直接針對 TikTok US 也有好理由,於是中度審查就這麼成了。
  6. 關於 5 (a) 其實我覺得有點問題:最高法院意思意思引了一下但完全沒有深論的 NetChoice 其實已經明說了演算法調控本身就是一種 editorial judgement、也受言論自由保障。而 TikTok US 毫無疑問是個美國法人、法人也有言論自由。如果政府的主張正好是「中國政府會透過演算法調控操縱 TikTok US 的內容所以要有 divesture 的要求」,那其實意味著「因為中國政府會實質控制美國法人的言論自由行使(i.e. 演算法調控),所以⋯」。申論下去其實會是個大問題,畢竟如果直接肯定政府這個論點,那就意味著「在某些狀況如涉及外國敵對勢力,就算是美國法人,不管是因為股權被外國控制或其他緣由,至少在演算法調控這種言論上,可以對其施予一些限制」,這個坑蠻大的,或許最高法院因此才想裝死。特別是如果這個論點又遇上 Lamont 的意見大概會是個大問題。(不過或許可以從 Gorsuch 的意見看到一點影子?)
  7. 對於手段的審查我倒是沒啥意見。
    1. Disclosure 我完全同意對於兩個 rationales 想處理的問題都沒屁用;
    2. data and operation localization, or sharing restriction 至少不能處理操控言論問題,至於個資保護問題我想那個就是因為中國國家情報法寫在那邊怎麼樣都沒救,如果沒有這個法律我覺得還多一丁點(但不多)機會爭一下 data sharing/access restriction 有所實益;
    3. 演算法 audit 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任務。
    4. 而且以上基本上最高法院都說,我們本來就允許 國會有足夠空間對達成無關內容的合理利益選擇所採手段 (p. 17)。
  8. 兩個協同意見:Sotomayor 主張即使承認不管是對 TikTok 或創作者的言論自由有影響,她覺得也還是可以通過第一修正案審查。Gorsuch 說他對於是否不採嚴密審查有嚴重保留(然後擔心可能會影響未來的其他案件),但關於個資保護的部分有被說服,而且認為手段算是嚴密剪裁。雖然隱然不顯,但既然 Gorsuch 同意判決主文,又認為手段有合理剪裁、至少在個資問題上無其他手段,那看起來個資保護的理由對他來說在本個案可以超越對言論的限制問題 — — 反正他也沒講清楚在言論部份有嚴密審查需求,會如何跟個資保護這部分論證交互作用。總之還是要讚嘆,雙重主張真的好用。
  9. 對於未來:先別管 Trump 到底要怎麼做,我其實會非常好奇 TikTok 要怎麼把系統、資料跟演算法分割出一個美國特別版然後賣給其他人接手達成 divesture。先不論商業機密之類的問題,應該會是個大工程。另外嚴格來說 divesture 並不意味著 data/system localization(雖然 Project Texas 至少號稱想做 data localization,但 system 沒有),但如果這個 divesture 成功,就意味著 data 跟 system 分割成功,這也會使抵擋 data/system localization 的技術前提失效很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