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son Kao's blog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判決全文

·Notes · 平台治理 Meta 訴訟

美國新墨西哥州起訴 Meta,州法院於在 2026 年 8 月 6 日於宣布判決(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11判決全文連結: https://nmcourts.gov/wp-content/uploads/2026/08/D-101-CV-2023-02838-Final-FOFCOL-and-Judgment-of-the-Court.pdf備份檔案。我請 Claude Opus 5 Max 翻譯判決全文、Opus 5 High 清理格式與校對。

判決案號 :No. D-101-CV-2023-02838

新墨西哥州第一司法區地方法院(聖塔菲郡)

承審法官:Bryan Biedscheid(第六庭)


譯註凡例 #

  1. 本譯文為全文中譯,段落編號、標題層級、清單與表格結構均依原判決。
  2. 專門術語(法律、科技、醫學)於首次出現時以括號附註英文原文;其後除易生混淆者外,不再重複附註。
  3. 法律權威之引註(判例、制定法、法律整編、學說著作、訴訟書狀)一律保留英文原式不予翻譯,以維持可查證性,並依《The Bluebook》體例排版:案名(含 ex rel. 部分)、引註訊號(SeeSee, e.g.See alsoaccordCompare … withsee generally)、短式(Id.id. at)、前後審歷程用語(overruled on other grounds by 等),以及 (quoting …)(citing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等制式括號說明,均以斜體標示。英文引註句內部之標點一律採半形(, ; .),與中文本文之全形標點分流;緊接段落引文(block quote)之出處引註另以 <cite> 標籤標示。原判決本身若干機械性引註瑕疵已一併校正22see note 2 ↓
  4. 卷證引註(審判筆錄、證物)另循中文體例:審判筆錄引註(如 5-11-26 Tr. 17417:9-13)指「2026 年 5 月 11 日審判筆錄第 17417 頁第 9 至 13 行」,餘類推;其引註訊號(參見、並參、同旨等)維持中文。原文以方括號 [ ] 標示之卷證出處,中譯改用全形方括號〔 〕以與譯者補字區別。
  5. **《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整編》**之處理採單一規則:行文敘述中(未附條號者)使用中文書名;引註位置及凡附條號(§)者,一律使用英文 Bluebook 形式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二者不混用。
  6. 說明案件見解之括號(parenthetical)因具實質內容,仍以中文譯出;制式之引註說明括號則保留英文原式。
  7. 原文引號內之直接引述,譯文以「」標示;原文以方括號標示之引述補字(如 [t]he),譯文一併以〔 〕標示,以保留原判決對引述之改動痕跡。
  8. 標示 [譯註 n] 者為譯者所加之術語或體例說明;標示 [原註 n] 者為原判決自身之註腳。
  9. 幣值一律保留美元原數額,不作匯率換算。
  10. 本譯文僅供研究參考,非官方譯本;任何法律上之引用應以英文原本為準。

新墨西哥州 聖塔菲郡(Santa Fe County) 第一司法區地方法院

新墨西哥州,由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Raúl Torrez 代表提起33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代表提起(ex rel.)——美國各州之 Attorney General 兼具我國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之部分職能,且為州政府之首席法律代表人,本案即由其代表州提起民事訴訟。為避免與我國「檢察總長」(僅職司刑事)混淆,本譯文採「州檢察長」。「ex rel.」(ex relatione)指以州之名義、由特定關係人具名提起,本譯文譯為「由……代表提起」。又本案原告機關 New Mexico Department of Justice 譯為「新墨西哥州司法部」(州層級機關,非聯邦司法部)。

    原告,

對               案號 No. D-101-CV-2023-02838

META PLATFORMS, INC.,

    被告。


事實認定、法律結論暨本院之判決、命令與裁決 #

本案由原告新墨西哥州(由州檢察長 Raúl Torrez 代表,下稱「州」)提起訴訟,本院分兩階段進行審理:第一階段為 2026 年 2 月 2 日至同年 3 月 24 日間進行之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第二階段為 2026 年 5 月 4 日至同年 5 月 22 日間進行之法官審(bench trial)44法官審(bench trial)/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bench trial 指不經陪審團、由法官同時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審理程序。我國無陪審制,故無對應制度用語;本譯文採「法官審」並於首次出現時附原文。本案採「分階段審理」(bifurcation),第一階段由陪審團審理法律上請求(金錢罰),第二階段由法官審理衡平上請求(妨害除去),此乃美國法「法律/衡平」二分下之常見安排。。第一階段陪審團審判審理州依《不公平交易行為法》(Unfair Practices Act)55不公平交易行為法(Unfair Practices Act, UPA)——新墨西哥州之 UPA 屬消費者保護性質之州法,規範對消費者之不實表示與不公平交易行為,功能上較接近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第 21、25 條,而非我國《公平交易法》之反托拉斯部分。為免誤導,本譯文逐字譯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法」而未逕譯為「公平交易法」。所提之請求及所生民事罰鍰(civil penalties)66民事罰鍰(civil penalty)——由法院於民事程序中科處、性質上具制裁性之金錢給付,非填補性損害賠償,亦非刑事罰金。本譯文採「民事罰鍰」以與「損害賠償」(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區別。;第二階段法官審則審理州以被告 Meta Platforms, Inc.(下稱「Meta」)造成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77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英美侵權行為法之獨立訴因,指對「公眾共通權利」之不合理干擾,與我國民法第 793 條以下之相鄰關係「不可量物侵入」及《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均不相同。我國學說(如王澤鑑)多以「妨害」對譯 nuisance,本譯文採「公共妨害」,並以「私妨害」對譯 private nuisance。為由所請求之除去(abatement)88除去(abatement)——公共妨害之核心衡平救濟,指命行為人除去妨害狀態及其後果,概念上近似我國民法第 767 條之「妨害除去請求權」,惟美國法下之 abatement 得包含命被告出資設立基金以支應整治工作(見本判決 ¶¶ 115-121)。本譯文統一譯為「除去」,abatement fund 譯為「除去基金」。。州由新墨西哥州司法部及 Motley Rice, LLC 之律師代理出庭;Meta 由 Holland & Hart, LLP;Rodey, Dickason, Sloan, Akin & Robb, P.A.;Kellogg, Hansen, Todd, Figel & Frederick, P.L.L.C.;及 Covington & Burling, LLP 之律師代理出庭。本院經調查證據、聽取言詞辯論、審酌兩造書面陳述,並已充分瞭解全案情形後,認定、結論並命令如下:


事實認定 #

A. 背景 #

  1. 2023 年 12 月 5 日,州對 Meta 提起訴訟,其訴之聲明包含請求核發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99禁制令(injunction)/衡平救濟(equitable relief)——injunction 為衡平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命令,違反者構成藐視法庭。我國法無完全對應者(假處分僅為保全程序),本譯文採法界通用之「禁制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 譯為「禁止性禁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 譯為「命令性禁制令」。以除去公共妨害。本件訴訟由新墨西哥州州檢察長 Raúl Torrez 提起。

  2. Meta 前身為 Facebook, Inc. 及 TheFacebook, Inc.,係於德拉瓦州設立之跨國科技公司,主要營業所在加州 Menlo Park。See Defendants’ Amended Answer and Affirmative Defenses ¶ 8,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Aug. 2, 2024). Meta 已於新墨西哥州登記為外州營利公司(Foreign Profit Corporation)。Id.

  3. Meta 設計、行銷並經營社群媒體服務,包括 Facebook、Instagram、Messenger 及 WhatsApp。Id. ¶ 9. Facebook 與 Instagram 均可透過網路瀏覽器及行動應用程式存取。Id. ¶ 47.

  4. Instagram, LLC 提供社群網路服務,使用者得於其上張貼及分享影像與影片,並與其他使用者互動。Id. ¶ 11. Meta 於 2012 年 4 月 9 日購入 Instagram。Id. Instagram, LLC 為 Meta 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Id.

  5. Meta 於新墨西哥州「經營 Facebook、Instagram 及 WhatsApp 等服務」,且「新墨西哥州公民及/或於新墨西哥州境內旅行或到訪之他州公民使用 Facebook、Instagram 及/或 WhatsApp」。Id. ¶ 30. 此外,Meta 於新墨西哥州 Los Lunas 設有資料中心,該中心存放 Meta 之運算設備與硬體。Id. ¶ 21.

  6. 2023 年 12 月 18 日,被告依 28 U.S.C. § 1331 主張聯邦法院之聯邦問題管轄權,提出移送聯邦法院之通知(notice of removal)。案件繫屬聯邦法院期間,州於 2024 年 1 月 9 日提出修正起訴狀,其中維持對 Meta 之公共妨害請求及禁制令聲請。

  7. 本院對本案有對人管轄權及事物管轄權,且以新墨西哥州聖塔菲郡為審判籍(venue)屬適當。Meta 於 2024 年 3 月 1 日以欠缺對人管轄權為由聲請駁回起訴,經本院於 2024 年 6 月 21 日裁定駁回其聲請。

  8. 本院將本案審理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陪審團審判,就 Meta 之行為是否違反新墨西哥州《不公平交易行為法》(下稱「UPA」;NMSA 1978, §§ 57-12-1 至 -27(1967 年制定,歷經修正至 2025 年))之法律上請求作成評決。第二階段為法官審,主要審究 Meta 之平台是否於新墨西哥州造成公共妨害,如是,則應採取何種除去措施。

  9. 第一階段之證據集中於 Meta 之平台、關於各該平台所為之表示、平台上存在或平台所創造之風險,以及 Meta 之表示或隱匿是否因未正確揭露各該平台之特性與相關風險而違反 UPA。

  10. 為避免陪審團混淆 UPA 請求與全州性妨害除去請求,後者之證據於第一階段大致予以排除,保留至第二階段。就 UPA 部分,陪審團所受之指示係聚焦於對青少年所為之表示,而非對新墨西哥州全體人民所生之損害。惟因兩造於其所提事實認定與法律結論草案中均援用兩階段之證據,本院就州之公共妨害除去請求,亦同樣審酌第一、二階段之全部相關證據。

  11. 於陪審團指示第 16 條中,陪審團受告知:「〔就〕違規次數之認定,應由你們依所提出之證據,判斷新墨西哥州境內未滿 18 歲之人中,有多少人(如有)係因未被適當告知所稱風險而使用該平台,或若經如此告知即不會使用該平台。」Final Jury Instructions,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Apr. 9, 2026).

  12. 陪審團將此損害衡量標準適用於第一階段之證據,以計算 UPA 下之適當民事罰鍰,認定 Meta 違反 UPA 共計 75,000 次,且各該違規均應科處最高額之 5,000.00 美元罰鍰,評決總額為 375,000,000.00 美元。Order Correcting Verdict Form,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Mar. 26, 2026).

B. 新墨西哥州正經歷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 #

  1. 於第一、二階段中,本院受有關於全國及新墨西哥州特有之青少年心理健康資料。為作成本件裁判,本院首重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之資料,惟於全國性資料較新墨西哥州可得資料更為完整之處,亦一併斟酌。兩造均提出政府報告與專業組織之證據,指出心理健康受多重因素形塑,包括基因、腦部化學、家庭與朋友、鄰里條件,以及更大範圍之社會力量與政策。〔參見被告證物 03044 第 3-5、9 頁(美國公共衛生署署長 2023 年諮詢報告)1010公共衛生署署長(Surgeon General)/諮詢報告(Advisory)——U.S. Surgeon General 為美國公共衛生服務軍官團首長,職司對全國發布公衛建議。其所發布之「Advisory」係就重大公衛議題喚起全國注意之正式聲明(如 1964 年吸菸與健康報告),性質上介於警告與建議之間;本譯文譯為「公衛諮詢報告」,並保留「署長警告」之語感於 2026 年報告標題。;原告證物 03193 第 3-5、9 頁(同前);並參被告證物 01045 第 38 頁(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關於社群媒體之共識報告指出,就近期所報告之青少年心理健康惡化,「〔槍〕枝暴力、氣候變遷、父母態度、社會動盪、貧窮、不平等與孤立,均曾被提出作為解釋」)〕

  2. 本院依證據認定,新墨西哥州存在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且近年持續惡化。〔參見 5-11-26 Tr. 17417:9-13, 17453:21-24(Pell);5-11-26 Tr. 17642:7-13(Cain)〕如後所述,新墨西哥州之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正對青少年、其家庭及所屬社群造成不利影響,並使全州之公共與社區資源不堪負荷。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因多重因素而特別易於出現負面心理健康結果,其中包括虐待、疏忽、暴露於社區暴力,以及居住於資源匱乏或種族隔離之鄰里等童年逆境經驗(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1111童年逆境經驗(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 ACEs)——公共衛生與兒少保護領域之既定術語,我國衛福部與相關學界均採「童年逆境經驗」,本譯文從之。;新墨西哥州衛生部已認定此等經驗會提高兒童期及其後罹患心理健康疾患之風險。〔參見被告證物 03044 第 6 頁〕學校對青少年心理健康可能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而新墨西哥州教育體系中多數學區並無足夠經費或資源,向所有有需要之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支持。

  3. 近期公共衛生資料所呈現之趨勢顯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各項指標近年顯著惡化。例如,新墨西哥州青少年風險與韌性調查(New Mexico Youth Risk and Resiliency Survey,下稱「NM YRRS」)資料顯示,9 至 12 年級之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中,持續感到悲傷或無望者之比例,2023 年較 2013 年高出 16%。〔原告證物 07744 第 7 頁;5-11-26 Tr. 17454:22-17456:11(Pell)〕新墨西哥州衛生部心理健康流行病學家 Dylan Pell 證稱,此「代表新墨西哥州極為龐大之公共衛生負擔」。〔5-11-26 Tr. 17456:4-5;參見 5-11-26 Tr. 17454:22-17456:11(Pell)〕同樣地,全國藥物使用與健康調查(National Survey on Drug Use and Health)資料顯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之重鬱發作(major depressive episode)1212重鬱發作(major depressive episode)——依我國精神醫學會 DSM-5 中文版譯名,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為「重鬱症」,其單次發作稱「重鬱發作」。本譯文採此,並將 symptoms of depression 譯為較寬泛之「憂鬱症狀」(未達診斷閾值者亦包含在內)。自 2013/2014 年至 2022/2023 年間增加逾一倍。〔原告證物 07744 第 5 頁;5-11-26 Tr. 17450:5-17451:20(Pell)〕Pell 證稱,近年新墨西哥州青少年重鬱發作之盛行率高於其他州。〔5-11-26 Tr. 17453:8-11〕資料顯示,無論於新墨西哥州或全美,青少年重鬱發作於 2009 年至 2023 年間以相當穩定之速率上升,僅在大致與 COVID-19 疫情重疊之期間上升幅度較為陡峭。〔參見原告證物 07744 第 6 頁〕

  4. 近年,自殺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死因之第一位或第二位。〔5-11-26 Tr. 17464:18-21(Pell)〕2019 至 2023 年五年期間,新墨西哥州青少年自殺死亡率較 2009 至 2013 年五年期間高出 31%。〔5-11-26 Tr. 17464:18-21(Pell)〕2019 至 2023 年五年期間,自殺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之第二大死因,人數約為同期死於癌症之兒童人數之五倍。〔5-11-26 Tr. 17465:5-25(Pell)〕新墨西哥州衛生部自殺防治首席協調員 Clarie Miller 證稱,新墨西哥州之青少年自殺係「一場公共衛生危機」。〔5-4-26 Tr. 14762:21-25;5-4-26 Tr. 14759:3-20, 14763:1-14(Miller)〕

  5. 同樣地,新墨西哥州青少年顯示失序飲食(disordered eating)1313失序飲食(disordered eating)/飲食障礙症(eating disorders)——二者於臨床上須區別:前者指未必達診斷標準之失序飲食行為,後者指 DSM-5 所定之疾患(我國精神醫學會譯為「餵食及飲食障礙症」)。原判決兼用二詞,本譯文分別譯出以保留此一區別。之行為顯著增加。2011 年至 2023 年間,新墨西哥州 6 至 8 年級青少年中,為控制體重而催吐或使用瀉劑者之盛行率增加逾一倍,為控制體重而不進食者之盛行率則增加 80%。〔原告證物 07744 第 12-13 頁〕

  6. 新墨西哥大學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醫師 Kimothi Cain 博士經本院採認為兒童及青少年精神醫學專家〔2-26-26 Tr. 6948:21-6949:1〕,其就過去十年間所觀察之類似趨勢作證。基於其於新墨西哥州之臨床實務及對學術文獻之回顧,其表示:「我們看到心理健康狀況嚴重受困之兒童人數增加,且其嚴重程度令人非常憂心。」〔2-26-26 Tr. 6951:1-9;同旨 2-26-26 Tr. 7024:1-7025:7(Cain)〕Cain 醫師進一步證稱:「我們看到越來越多自我傷害、自殺未遂之案例」,以及「越來越多兒童受……飲食障礙症(eating disorders)所苦……受憂鬱所苦、受焦慮所苦」。〔2-26-26 Tr. 6951:12-23〕

  7. 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比率之上升,造成社區整體之損害。Jean Twenge 博士證稱,重度憂鬱、自殺及自我傷害於人口層次之比率上升,將使整個社區承擔負擔,並說明此等上升「對人口整體產生重大影響,不僅及於受苦者本人,亦及於其手足、朋友、父母與同學」。〔5-7-26 Tr. 16463:14-16464:3〕

  8. 此等對新墨西哥州青少年日增之損害,已使既有之因應體系不堪負荷。兒童福利政策及兒少與家庭醫療體系改善專家 Dana Weiner 博士〔5-12-26 Tr. 18118:7-13〕證稱,新墨西哥州現行行為健康(behavioral health)1414行為健康(behavioral health)——美國衛政用語,涵蓋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與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s)之整合性概念,範圍大於我國「心理衛生」。我國《精神衛生法》體系下無完全對應詞,本譯文直譯為「行為健康」並於首次出現附註。體系之量能「不足以因應青少年行為健康服務日益成長之需求」〔5-12-26 Tr. 18101:13-22〕,且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之心理健康治療需求已「超出〔該〕量能」,亦即新墨西哥州「於現階段」欠缺充足量能。〔5-12-26 Tr. 18152:20-18153:5〕

  9. Cain 醫師亦觀察到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對新墨西哥州醫療體系造成之壓力,證稱醫療提供者已「滅頂」,且「新墨西哥州在為兒童及青少年提供心理健康篩檢、評估、介入與治療方面,資源嚴重短缺」。〔5-12-23 Tr. 17900:18-23, 17903:25-17904:4〕其進一步說明此一壓力如何對危機中之兒童造成更多傷害:「〔隨〕著我們看到自殺未遂案件增加之模式、急診室滿是有心理健康狀況之兒童、兒童滯留急診——這意謂他們得睡在走廊、毫無隱私,直到有精神科病床空出、我們才能確保這些孩子的安全。而我們就這樣年復一年被淹沒。」〔2-27-26 Tr. 7230:25-7231:8〕

C. 問題性社群媒體使用為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之成因 #

  1. 2023 年,美國公共衛生署署長發布題為「社群媒體與青少年心理健康」之公衛諮詢報告(下稱「2023 年諮詢報告」),該報告「喚起各界對社群媒體對青少年心理健康影響之日益關注」。〔原告證物 03193 第 3 頁〕如 2023 年諮詢報告所述,「〔署〕長諮詢報告係喚起美國人民注意某項急迫公共衛生議題之公開聲明」,且此等諮詢報告「僅保留予需要全國立即知悉並採取行動之重大公共衛生挑戰」。〔原告證物 03193 第 3 頁〕2023 年諮詢報告指出,「〔13〕至 17 歲青少年中,高達 95% 表示使用社群媒體平台,其中逾三分之一表示『幾乎隨時』使用社群媒體」。〔原告證物 03193 第 4 頁〕該報告並指出,「8 至 12 歲兒童中近 40% 使用社群媒體」。〔原告證物 03193 第 4 頁〕

  2. 重要的是,2023 年諮詢報告指出,以極大化互動(engagement)1515互動(engagement)——平台產業用語,指使用者與平台內容之接觸行為總和(停留時間、點擊、按讚、留言、分享等),常見中譯有「互動」「參與度」「黏著度」。本譯文統一採「互動」,engagement-maximizing 譯為「互動極大化」,engagement optimization 譯為「互動最佳化」。為目的所設計之功能,可能因鼓勵問題性使用(problematic use)與問題性行為而傷害兒童。該報告載明:

〔過〕度且問題性之社群媒體使用,可能因擾亂重要之健康行為而傷害兒童與青少年。社群媒體平台常被設計為極大化使用者互動,此有鼓勵過度使用與行為失調之可能。推播通知(push notifications)、自動播放(autoplay)、無限捲動(infinite scroll)、將人氣量化並公開顯示(即「按讚」),以及運用使用者資料以推送推薦內容之演算法,均為此類極大化互動功能之例。

〔原告證物 03193 第 9 頁〕

  1. 2026 年,美國公共衛生署署長再度發布題為「署長對螢幕使用危害之警告」之諮詢報告(下稱「2026 年諮詢報告」)。〔原告證物 07976〕2026 年諮詢報告指出,「〔表〕示經常使用社群媒體之學生,其整體心血管健康及相關行為較差,包括飲食不良及菸品與尼古丁產品使用增加」。〔原告證物 07976 第 17 頁〕

  2. 署長之警告與證人關於問題性社群媒體使用日益普遍之證詞相符。精神科醫師 Anna Lembke 現任史丹佛成癮醫學計畫(Stanford Addiction Medicine Initiative)醫療主任、史丹佛成癮醫學雙重診斷門診主任及 Taube 青少年成癮計畫主持人〔2-23-26 Tr. 5421:9-5422:10〕,其證稱「我們確實看到出現對各類數位媒體(包括社群媒體)成癮之人數暴增」。〔2-23-26 Tr. 5423:1-4〕其並確認社群媒體成癮率上升之趨勢「不只是全國性,而是全球性的」。〔2-23-26 Tr. 5494:7-15〕

D. Meta 之平台於新墨西哥州廣泛使用 #

  1. Meta 之平台於新墨西哥州具有顯著存在。經本院採認為運算決策科學及健康科學專家之 Zachary Ward 博士〔2-26-26 Tr. 6860:1-5〕證稱,依 Meta 內部資料,2018 至 2024 年間,新墨西哥州 13 至 17 歲之 Instagram 月活躍使用者(monthly active users)平均為 180,116 人,期間最低約 135,000 人,最高略逾 250,000 人。〔2-26-26 Tr. 6864:14-6870:22〕其指出,截至 2024 年 3 月,新墨西哥州 13 至 17 歲月活躍使用者為 195,453 人,18 歲以上 Instagram 月活躍使用者為 1,030,640 人。〔2-26-26 Tr. 6870:12-22〕

  2. 基於上開證據與證詞,本院認定相當數量之新墨西哥州居民,特別是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使用 Meta 之平台。

E. Meta 所實施之平台功能,係為極大化全體使用者(尤其是青少年使用者)之互動與使用時間而設計 #

  1. 2020 年 5 月之一份內部簡報載明:「認可與接納對青少年而言是巨大的獎賞,而互動則是〔Instagram〕上的貨幣。〔私訊〕、通知、留言、追蹤、按讚等,都鼓勵青少年持續互動並不斷回到 App。」〔原告證物 00362 第 54 頁〕此外,該簡報明確將通知與使用時間相連結:簡報中之一張圖示自「較少通知」以箭頭指向「較少開啟次數」,再以箭頭指向「較少使用時間」。〔原告證物 00362 第 74 頁〕

  2. 2022 年 8 月題為「深夜使用」(Late Night Use)之內部簡報指出,「18.3% 的〔週平均使用者〕IG〔Instagram〕青少年(以一週計)整體上呈現與問題性使用相關之行為」,且「7.4% 的〔週平均使用者〕青少年」呈現「在多數人可能因而排擠睡眠之時段深夜使用」之行為。〔被告證物 0345 第 4、11 頁〕2023 年 6 月題為「青少年福祉」(Youth Well-being)之內部研究簡報指出,「〔因〕使用 App 而感受到生活受干擾之程度,於年紀較輕之使用者最高,並隨年齡而變化」。〔原告證物 01487 第 19 頁〕

  3. 經本院採認為社群媒體誠信系統(social media integrity systems)專家之 Damon McCoy 博士〔2-12-26 Tr. 2675:8-18〕,就「自動播放;無盡捲動(endless scroll),其實就是無限捲動之另一說法;以及低價值 notifs,也就是通知」提出意見,並證稱在 Meta 內部「這些被視為暗黑設計模式(dark patterns)1616暗黑設計模式(dark patterns)——指刻意誘使使用者作出非其本意選擇之介面設計。須與介面之「深色模式」(dark mode)嚴格區別——後者在臺灣中文語境中亦常被稱為「暗黑模式」,易生混淆,故本譯文採「暗黑設計模式」。歐盟 DSA 第 25 條及我國數位相關政策討論多以「暗黑模式/操縱性設計」稱之。與類成癮設計」。〔2-13-26 Tr. 2860:13-21〕McCoy 博士並證稱,Meta 內部亦承認推力提示(nudges)1717推力提示(nudges)——源自 Thaler 與 Sunstein 之「推力」(nudge)理論,我國行為經濟學文獻通譯「推力」。於平台介面脈絡下指以微小提示引導使用者行為之設計,本譯文譯為「推力提示」。、公開顯示使用者貼文之「按讚」數,以及運用使用者資料推薦內容之演算法等其他設計功能具有成癮性。〔2-13-26 Tr. 2875:14-2877:8〕

F. Meta 之互動功能鼓勵並助長成人與兒童間之問題性互動 #

  1. Meta 以互動最佳化為導向之平台功能,於其推薦演算法預測某項推薦可能促成互動時,會將易受害兒童之帳號推薦予成年性掠奪者,反之亦然。Instagram 負責人 Adam Mosseri 證稱,隨著 Instagram 多年來之發展,其「在運用排序以理解人們的興趣、並試圖將他們與感興趣之內容連結上,已更為精密」。〔3-10-26 Tr. 10179:2-16, 10168:9-11〕惟曾於 2009 至 2015 年間擔任 Meta 資深工程總監、負責 Protect and Care 團隊,並於 2019 至 2021 年間擔任 Instagram WellBeing 團隊顧問之 Arturo Bejar〔2-10-26 Tr. 1482:13-1483:23〕則指出,「這項產品非常擅長把人和他們的興趣連結起來;如果你的興趣是小女孩,它就會非常擅長把你和小女孩連結起來」。〔2-10-26 Tr. 1524:9-12〕

  2. 當使用者與未滿 18 歲兒童之帳號互動時,Meta 之演算法即向該使用者推薦更多未滿 18 歲兒童之帳號及類似內容。例如,Meta 於 2019 年 6 月所進行之內部測試發現,「〔追〕蹤未成年人帳號之使用者,將被推薦類似帳號,並於探索頁被推薦青少年之照片」。〔原告證物 01730 第 4 頁〕該份 2019 年 6 月之內部文件評估 Instagram 上與兒童之不當互動情形,並指出「我們推薦給誘拐者(groomers)1818網路誘拐(grooming)/誘拐者(groomers)——指成人為日後性剝削目的而與兒少建立信任關係之過程。我國衛福部與兒少保護實務多採「網路誘拐」,另有「性誘騙」之譯法。本譯文採「網路誘拐」。的人當中,有 26% 是青少年」。〔原告證物 1730 第 3 頁〕於 2020 年 10 月之一則內部對話中,一名 Meta 員工表示,「〔你可能認識的人〕(People You May Know)這項功能造成 80% 之違規成人/未成年人連結」。〔原告證物 00248 第 2 頁〕

  3. 此等有害互動亦延伸至使用者與 Meta 聊天機器人之性化互動。線上兒童性剝削專家 Brian Levine 博士〔5-6-26 Tr. 15872:14-24〕就成人與青少年可能如何濫用 Meta 之聊天機器人以創造性化互動,以及此等行為對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危險作證。〔5-7-26 Tr. 16187:4-16195:4〕

G. Meta 產品所造成之損害影響新墨西哥州相當數量之人 #

  1. 新墨西哥州有相當數量之人因性剝削風險、教育受干擾及不利心理健康結果,而受 Meta 產品之害。

  2. 經採認為兒童性虐待領域專家之 Jennifer O’Brien 博士〔2-19-26 Tr. 4811:8-19〕估計,2023 年新墨西哥州有 70,784 名兒童經歷科技促成之性虐待(technology-facilitated sexual abuse,下稱「TFSA」)1919科技促成之性虐待(technology-facilitated sexual abuse, TFSA)——學術用語,指藉由數位科技實施或促成之兒少性虐待,涵蓋範圍大於單純之影像犯罪。我國尚無定譯,本譯文直譯並保留原文縮寫。。〔2-19-26 Tr. 4817:6-23〕其並證稱,新墨西哥州兒童承受 TFSA 之長期損害,且此等損害對受害兒童而言可能「造成極大之心理痛苦」。〔2-19-26 Tr. 4837:24-4838:16〕

  3. 同樣地,美國國家失蹤與受剝削兒童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下稱「NCMEC」,由其指定代表人 Fallon McNulty 出庭)證稱,經歷網路誘騙或性剝削之兒童——包括新墨西哥州之兒童——可能承受「毀滅性且長期之影響……甚至到自殺」。〔2-24-26 Tr. 5933:5-17, 5935:3-5, 5875:1-5876:8〕Cain 醫師證稱其治療過新墨西哥州「人口販運性剝削之被害」兒童,並指出「我們就是一再看到越來越多」,因為包括 WhatsApp 在內之社群媒體使「來自各地的掠奪者〔得以〕鎖定兒童」。〔2-26-26 Tr. 7010:4-7, 7012:1-13;並泛參 2-26-26 Tr. 7011:16-7012:18, 7013:23-7015:14(Cain)〕

  4. 新墨西哥州日益常見之兒童性剝削型態之一為性勒索(sextortion)2020性勒索(sextortion)——以公開私密影像為要脅索取財物或進一步影像之行為。我國警政與媒體實務已通用「性勒索」,本譯文從之。,即網路掠奪者為財務利益而威脅或脅迫兒童,通常涉及威脅公開該兒童之裸露或剝削性影像。〔2-24-26 Tr. 5885:10-21(NCMEC)〕

  5. 新墨西哥州司法部兒童網路犯罪偵查組(Internet Crimes Against Children,下稱「ICAC」)特別探員 Benjamin Zwiebel〔2-12-26 Tr. 2541:7-10〕證稱,ICAC 每月「收到數十件」關於新墨西哥州被害人於 Instagram 遭性勒索之 CyberTip 通報2121CyberTip 通報/ICAC——CyberTipline 為 NCMEC 所設之全國性兒少性剝削通報系統,美國法(18 U.S.C. § 2258A)課予電子服務提供者向其通報之義務;其通報件稱 CyberTip report。本譯文保留「CyberTip」原名並譯「通報」。Internet Crimes Against Children(ICAC)為美國司法部補助之各州執法專責單位網絡,本譯文譯為「兒童網路犯罪偵查組」。。〔2-12-26 Tr. 2575:13-2576:12〕Zwiebel 特別探員進一步證稱:「〔青〕少年遭性勒索之心理影響……對其心理健康係嚴重之戕害。這會造成恐懼、焦慮、羞恥與憂鬱,有時導致悲劇性的後果。」〔2-12-26 Tr. 2604:5-13〕

  6. 由於 Meta 慣於未經人工審查即發送通報,致執法機關必須先取得法院核發之令狀始得檢視通報內容,Meta 之 CyberTip 通報增加對新墨西哥州執法機關造成特殊負擔。〔例如參見 5-4-26 Tr. 14824:6-14827:10(Talley)(說明 ICAC 依 United States v. Ackerman, 831 F.3d 1292 (10th Cir. 2016) 於檢視該等通報前取得令狀之程序);2-12-26 Tr. 2595:11-23(Zweibel)〕例如,ICAC 指揮官 Jonathan Talley 證稱,Meta 就新墨西哥州所發之 CyberTip 通報中約有 75% 因 Meta 未進行人工審查,而須由執法機關聲請令狀(比率高於任何其他平台之通報),造成執法機關與司法體系之資源負擔。〔5-4-26 Tr. 14824:6-14827:10〕其並描述 Meta 發送無從據以行動之 CyberTip 通報,對新墨西哥州執法機關造成之重大工作負擔,指出 Meta 之通報多數為「垃圾通報」。〔5-4-26 Tr. 14821:19-14824:5〕

  7. 新墨西哥州各學校之證人就社群媒體對其學生與學校之影響,以及其本身於 Meta 平台上遭遇性剝削之個人經驗作證。例如,Albuquerque 市 Wilson 中學助理校長 Katherine de La Rosa Salazar 就其校內數起學生遭性剝削之情形作證。〔2-9-26 Tr. 1241:16-1253:4, 1289:8-1290:9〕Salazar 證稱,一名遭性剝削之兒童「不去上課,而是待在廁所裡」。〔2-9-26 Tr. 1244:10-1245:20〕此外,聖塔菲市新墨西哥藝術學校校長 Eric Crites〔3-2-26 Tr. 7698:18-19〕證稱,其子 15 歲時於 Instagram 遭性勒索,對其子造成「極度痛苦」之影響,事後並使「家庭關係大幅撕裂」。〔3-2-26 Tr. 7713:21-7716:19〕

  8. 新墨西哥州司法部指揮官 Jonathan Talley 就性勒索或散布兒少性虐待素材(child sex abuse materials,下稱「CSAM」)2222CSAM/CSEM——child sex abuse material 現為國際通用術語,取代早期之「兒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以強調其為犯罪紀錄而非色情內容。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採「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用語;本譯文採較貼近原文之「兒少性虐待素材」,CSEM(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則譯「兒少性剝削素材」。之社區整體影響作證,說明其導致被害人父母、祖父母等人受到「連帶損害」,且該等影響可歸因於社群媒體。〔5-4-26 Tr. 14854:13-14855:6〕其並描述偵辦此類犯罪(經常須檢視 CSAM)對新墨西哥州執法人員造成之「職業倦怠」效應。〔5-4-26 Tr. 14808:7-14809:15, 14805:25-14806:65〕

  9. Weiner 博士證稱,新墨西哥州執法機關欠缺充足資源以完整偵辦其所收受之大量 CyberTip 通報,且新墨西哥州欠缺充足資源以對兒童性剝削被害人提供服務。〔5-12-26 Tr. 18140:17-18141:7, 18142:1-10〕此外,O’Brien 博士證稱新墨西哥州欠缺因應 TFSA 比率上升所需之資源。〔5-12-26 Tr. 18029:14-18030:3〕

H. 雖有眾多社群媒體平台競逐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之注意力,Meta 平台所採之互動最佳化方法對教育與人際關係之衝擊尤為顯著 #

  1. 雖然 Meta 並非唯一如此者,惟依本案充分證據,其社群媒體平台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當前心理健康危機之重要促成因素。新墨西哥州絕大多數青少年使用社群媒體,包括 Meta 之平台。〔參見被告證物 03161 第 29 頁〕

  2. 新墨西哥州兒童廣泛使用社群媒體(包括 Meta 之平台),干擾學校運作並擾亂學生之學習環境。Salazar 證稱,學生上課時不斷使用手機查看社群媒體,使學生無法「學到〔他們〕該學的內容」,並使教師乃至整個班級分心。〔2-9-26 Tr. 1222:3-6, 1256:1-1258:7〕Crites 證稱,其校學生「黏在手機上」,且社群媒體、特別是 Instagram,已使「教育孩子變得更難」,並描述課堂上為「讓學生投入當天該投入的學習」而經常上演之「注意力爭奪戰」。〔3-2-26 Tr. 7702:25-7703:16, 7718:2-5〕

  3. 同樣地,新墨西哥州 Vado 市 Vado 小學前校長 Cheryl Coyle 證稱,處理因學生使用社群媒體所生之各種普遍問題,耗費課堂與行政人員過多時間。〔2-19-26 Tr. 4914:13-4916:5, 4919:12-20, 4900:4-14〕Salazar 證稱,依其於新墨西哥州學校體系工作之經驗,學校無法有效管制學生使用 Instagram,亦無法滿足學生因此所生之社會與情緒需求。〔2-9-26 Tr. 1269:3-5, 1294:18-22〕

  4. 證據亦顯示 Meta 之平台對新墨西哥州學校之負面影響尤具獨特之責任。教育廳政策與科技助理廳長 Gregory Frostad 證稱,當新墨西哥州各學區教育局長就社群媒體對其學校之影響表達關切時,「通常指的都是 Instagram」。〔5-8-26 Tr. 17072:23-17072:10, 17073:16-19〕Salazar 證稱 Instagram 使學生間之霸凌與鬥毆情形惡化,指出包括 Instagram 在內之社群媒體「把我們本來就知道存在的問題放大,並使之加劇」。〔2-9-26 Tr. 1305:13-1306:22〕Crites 證稱,當其看到學生「黏在手機上……我看到的是社群媒體,其中 Instagram 多於其他平台」。〔3-2-26 Tr. 7702:25-7703:8〕Coyle 同樣證稱,其必須於上課時間耗費不成比例之時間向 Instagram 通報問題,以協助受害學生:「我應該待在教室、應該去監督午餐,結果卻在跟 Instagram 纏鬥。」〔2-19-26 Tr. 4914:13-4916:5, 4919:12-20〕

  5. 社群媒體之影響不限於網路。Crites 亦觀察到 Meta 平台所造成之損害具社區整體性:「當 Instagram 引發的騷動發生時,往往是一場牽連眾多人的爆發,這是因為它的設計。它被設計成只要有人貼出很糟糕的東西……〔或〕說了帶有威脅性的話,所有人都會知道發生了什麼事。」〔3-2-26 Tr. 7718:2-15〕

  6. 社群媒體對學校環境之不利影響於全州「普遍存在」。〔參見 5-8-26 Tr. 17052:5-21(Frostad)〕Frostad 證稱,新墨西哥州各地教育局長均報告觀察到社群媒體對學生之負面影響,包括學生適應不良行為增加。〔5-8-26 Tr. 17052:5-11〕其進一步證稱,新墨西哥州每一位教育局長均已表示社群媒體是其學校之問題。〔5-8-26 Tr. 17053:8-15〕

  7. 綜上,本院認定新墨西哥州正處於一場影響全州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全之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之中,且 Meta 之平台為此一危機之重要促成原因。

I. 儘管存在上開損害,Meta 及其平台於新墨西哥州仍提供有價值之服務,且其並非唯一影響青少年之社群媒體公司 #

  1. Meta 之平台為許多新墨西哥州人提供有價值之服務與價值。惟本院仍須設法除去此一造成青少年心理健康損害與性剝削之公共妨害,同時避免使 Meta 之整體平台失去競爭力或無法運作。

  2. 本案證據顯示社群媒體具有諸多益處,例如協助人們與親友聯繫。〔例如參見 2-27-26 Tr. 7225:11-14(Cain);2-19-26 Tr. 4904:1-11(Coyle);被告證物 01045 第 93 頁〕其亦協助邊緣群體成員基於連結與共同興趣形成並建立線上社群,尤其當該等群體成員於線下可能無從接觸具支持性、甚至安全之社群時。〔2-12-26 Tr. 2452:22-25(Boyle);3-11-26 Tr. 10882:22-10883:16(Otaru)〕社群媒體同時是新聞、教育內容與娛樂之來源。〔被告證物 01045 第 93 頁〕Meta 之服務尤能透過使小型企業接觸更多顧客而協助其成長。〔2-12-26 Tr. 2451:7-10(Boyle)〕

  3. Meta 並非於新墨西哥州營運之唯一社群媒體公司,其就社群媒體所致損害之責任,與 Snapchat、TikTok、YouTube 及 X 等其他公司共同承擔。州依 Rule 1-030(B)(6) NMRA 指定之代表人 Krystal Adams 指出,Snapchat、TikTok、YouTube、X、Reddit 及 Discord 等公司,亦對新墨西哥州消費者所受之任何不利影響有所貢獻。〔5-20-26 Tr. 20320:7-20(Krystal Adams 庭外採證筆錄,於 5-20-26 Tr. 20291:24-20333:19 播放並列入紀錄)〕Snapchat 為犯罪者實施性勒索之主要平台。〔5-20-26 Tr. 20307:4-8(Adams 庭外採證筆錄)〕

  4. 此外,美國青少年使用其他 App 之頻率高於 Facebook 與 Instagram。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2024 年之研究發現,50% 之美國青少年每日使用 Instagram,僅 20% 每日使用 Facebook。〔被告證物 05497 第 6 頁〕同時,73% 之美國青少年每日使用 YouTube,57% 每日使用 TikTok。〔同上〕美國國家科學、工程與醫學院之研究同樣發現,95% 之青少年曾使用 YouTube,而就 Instagram 與 Facebook 分別為 62% 及 32%。〔被告證物 01045 第 67 頁〕

J. Meta 明知而設計其平台以極大化互動,包括以對青少年有害之方式為之,且未充分揭露對其使用者之損害風險 #

  1. 如上所述,2023 年諮詢報告指出青少年面臨社群媒體平台影響其腦部發育之較高風險。〔原告證物 03193 第 3-5、9 頁〕此外,社群媒體平台使用互動極大化功能,例如「〔推〕播通知、自動播放、無限捲動、將人氣量化並公開顯示(即『按讚』),以及運用使用者資料以推送推薦內容之演算法」。〔原告證物 03193 第 9 頁〕

  2. 2026 年諮詢報告認定,當螢幕使用「〔係〕以增加使用為目的而設計,具備如……無限捲動、自動播放與演算法推送資訊流等功能」時,其「最可能對兒童與青少年造成傷害」。〔原告證物 07976 第 11 頁〕

  3. Meta「知悉成癮與問題性使用為該平台上之疑慮」。〔5-5-26 Tr. 15240:22-24(Lubin);同旨 2-23-26 Tr. 5581:12-25, 5602:23-5603:1(Lembke)〕McCoy 博士證稱,Meta 知悉其成癮性設計功能導致使用者受害:「Meta 知悉其產品基本上就是注意力攫取型有害設計模式(Attention-Capture Damaging Patterns),也知悉使用此等注意力攫取型有害設計模式、並將其實作於功能設計中所生之危害。」〔2-13-26 Tr. 2873:11-16〕多位證人並就一份內部報告作證,該報告顯示 Meta 早於 2018 年即知悉自動播放、無盡捲動、低價值通知及計數更新等功能具「類成癮性」。〔參見 Feb. 13 Trial Tr. at 2857:23-2864:8(McCoy);2-23-26 Tr. 5594:20-5597:19(Lembke);5-5-26 Tr. 15240:9-15246:15(Lubin)〕

  4. Meta 社群媒體平台之核心設計功能為其推薦演算法(recommendation algorithms)之運用。經本院採認為社群媒體演算法專家之 Arvind Narayanan 博士〔2-17-26 Tr. 3550:18-25〕說明,社群媒體推薦演算法「〔係〕參與挑選並排序將呈現給使用者之項目」,且係「依系統開發者為演算法所設定之目標」為之。〔2-17-26 Tr. 3555:20-25〕Narayanan 博士進一步證稱,此等推薦演算法「在 Meta 的 App 如何運作上扮演非常核心的角色」,且「Meta 在使用者與其 App 互動時蒐集大量資料。正是這批龐大的資料,使 Meta 的演算法得以逐刻預測使用者最可能與什麼產生互動」。〔2-17-26 Tr. 3556:1-6, 3556:22-3557:7〕

  5. Meta 對所有使用者(包括青少年)均使用互動極大化之推薦演算法。〔2-17-26 Tr. 3573:15-17, 3581:15-3582:16(Narayanan)〕Meta 於 2023 年 6 月之內部研究簡報中承認「〔青〕少年之誠信(integrity)體驗較成人為差」2323誠信(integrity)——Meta 內部術語,指有害內容之偵測與政策執行體系(相當於我國業界所稱「信任與安全」,trust and safety)。「integrity experiences」意指使用者遭遇有害內容之情形。此處為保留原文語意,直譯為「誠信體驗」,讀者宜理解為「有害內容遭遇經驗」。〔原告證物 01487 第 42 頁〕,且「〔青〕少年之排序尤其受互動項目所驅動」。〔同上第 44 頁〕

  6. 值得注意的是,Meta 雖將其推薦演算法最佳化以極大化互動與使用時間,惟此並非該等演算法唯一可能之設計方式。如 Narayanan 博士所說明:「〔當〕你為某個指標進行最佳化時,演算法會運用所有那些資料而隨時間越來越好。現在它是在變得更擅長呈現吸引互動的內容,它也可以變得更擅長達成這些誠信目標。」〔2-17-26 Tr. 3732:5-9〕例如,Narayanan 博士證稱:

Meta 可以為教育目標進行最佳化。它可以把安全與福祉目標更緊密地納入最佳化。它可以更常詢問使用者真正重視什麼。它可以降低這些隱性訊號或本能衝動在 Meta 納入最佳化訊號時所占的比重。它可以衡量長期價值,而非我所發現在 Meta 屬常態作法的極短期實驗。這只是 Meta 可以有所不同的其中幾件事。

〔2-17-26 Tr. 3672:21-3673:7〕

  1. Meta 掌握之資訊顯示,青少年發育中之腦部使其判斷力與情緒調節能力受限,因而特別易於對 Meta 平台及平台互動極大化功能之成癮效應產生成癮性使用。例如,2020 年 5 月題為「青少年基本原理」(Teen Fundamentals)之內部簡報,作為「青少年發展概念、神經科學以及我們自己近 80 項產品研究之綜整」,載明「〔青〕少年的腦部通常成熟約 80%」,而「〔其〕餘 20% 位於前額葉皮質」,該部位負責「〔判〕斷」、「〔規〕劃」與「〔遠〕見」。〔原告證物 00362 第 11 頁〕該「青少年基本原理」研究簡報並載明:「〔青〕少年的決定與行為主要由情緒、對新奇與獎賞的嚮往所驅動……。雖然這些看似都是正面的,但在他們運作的高強度水準下,這些特質使青少年極為脆弱,尤其是在缺乏成熟前額葉皮質協助對這些耽溺加以限制的情況下。」〔原告證物 00362 第 12 頁〕

  2. 基於卷內證據,本院認定 Meta 所實施之平台功能係為互動最佳化而設計,且此等功能過去及現在均對青少年有害。〔例如參見 2-17-26 Tr. 3573:15-17, 3581:15-3582:16(Narayanan)(說明 Meta 之演算法如何使用互動極大化推薦演算法);2-23-26 Tr. 5468:22-5470:15(Lembke)(說明兒童因腦部仍在發育而何以「特別易受」社群媒體傷害)〕

  3. Meta 平台之損害風險未經充分向其使用者傳達。Meta 雖發布社群守則執行報告(Community Standards Enforcement Reports,下稱「CSER」),列明違反 Meta 社群守則之「盛行率」〔例如參見 2-10-26 Tr. 1707:14-1714:9(Bejar)(一般性說明 CSER)〕,惟本院認定此等報告不足以向公眾及新墨西哥州人揭露 Meta 平台對青少年使用者之風險,亦不足以更正 Meta 就其平台所為之不實表示。

  4. 審判中之操作示範證實 CSER 於 Meta 平台上並不易於取得。例如,https://www.meta.com 上之 CSER 位於 Meta 之「透明度中心」(Transparency Center),惟自 Meta 網站首頁並無直接連往「透明度中心」之連結。〔5-22-26 Tr. 21299:5-21300:1, 21300:22-21301:10〕而於 App 中,使用者須點選「漢堡」(hamburger)圖示,再點選「說明」,再點選「社群守則」按鈕。〔5-22-26 Tr. 21304:7-21306:21〕於個別使用者註冊或登入時,並無直接揭露或連往 CSER 之連結。

  5. 此外,經採認為社群媒體平台妨害除去專家之 Nathaniel Lubin〔5-5-26 Tr. 15221:9-19〕證稱,「CSER 評估的是 Meta 對其自身偵測問題能力之遵循情形,而非問題之實際盛行率」。〔5-5-26 Tr. 15314:6-11〕此意謂 CSER「不足以」使青少年「知悉在自殺、飲食障礙與性剝削等特別相關之面向上,使用者實際遭遇之盛行率」。〔5-5-26 Tr. 15314:11-22(Lubin)〕

K. Meta 之行為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之成因並顯著促成該危機 #

  1. 基於第一、二階段程序所提出之證據及兩造之主張,本院認定 Meta 之平台為新墨西哥州公共妨害之成因並實質促成該妨害,且應於其貢獻範圍內除去該公共妨害。

  2. 大量證據描述社群媒體(包括 Meta 之平台)與青少年心理健康間之關係。2023 年諮詢報告詳述經常使用社群媒體如何可能影響腦部發育。〔原告證物 03193〕該報告指出青少年面臨此等影響之較高風險,且損害亦可能源於互動極大化功能之使用(例如「〔推〕播通知、自動播放、無限捲動、將人氣量化並公開顯示(即『按讚』),以及運用使用者資料以推送推薦內容之演算法」)。〔原告證物 03193 第 3-5、9 頁〕相關地,2026 年諮詢報告說明:「〔螢〕幕相關分心(技術干擾,technoference)2424技術干擾(technoference)——technology 與 interference 之混成詞,指數位裝置對面對面人際互動之干擾。我國尚無定譯,本譯文採「技術干擾」並保留原文。之增加,可能減少社會互動之機會,於年幼兒童尤然。於面對面互動中使用媒體之青少年,其心理福祉感受傾向較低。」〔原告證物 07976 第 16 頁〕

  3. 社群媒體對青少年心理健康與福祉之危害面向之一為問題性使用。大量證據顯示問題性社群媒體使用之盛行率上升。Lembke 醫師——史丹佛成癮醫學計畫醫療主任、史丹佛成癮醫學雙重診斷門診主任及 Taube 青少年成癮計畫主持人〔2-23-26 Tr. 5421:9-5422:10〕——證稱「我們確實看到出現對各類數位媒體(包括社群媒體)成癮之人數暴增」,且社群媒體成癮率上升之趨勢「不只是全國性,而是全球性的」。〔2-23-26 Tr. 5495:7-15;同旨原告證物 03193 第 3-5、9 頁(2023 年諮詢報告)〕

  4. Cain 醫師確認上開趨勢存在於新墨西哥州,表示其於所治療之兒童身上看到問題性社群媒體使用或成癮,尤以 Instagram 為然。〔2-26-26 Tr. 6961:12-13, 6986:2-5, 6988:2-3〕Meta 之內部資料證實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呈現問題性使用:於 Facebook 使用時間排名前 1% 者,單就該平台每日使用時間即達至少 290 分鐘,將近五小時。〔5-5-26 Tr. 15286:18-15288:10(Lubin)〕

  5. 社群媒體(包括 Meta 之平台)使用之增加,已導致青少年心理健康與福祉之損害增加。2023 年,新墨西哥州高中生中,與使用頻率較低之學生相比,每小時使用社群媒體逾一次者:自殺未遂之可能性高出 25%;於自殺未遂中受傷之可能性高出 38%;出現焦慮症狀之可能性高出 17%;持續感到悲傷或無望之可能性高出 23%;出現憂鬱症狀之可能性高出 36%。〔原告證物 07744 第 14 頁;並參原告證物 01797(Pell 表示 2020 至 2022 年間新墨西哥州「兒少(5 至 17 歲)自殺死亡案件」中有 27.8% 涉及「社群媒體/科技相關疑慮」)〕

  6. Twenge 博士同樣證稱,人口層次之時間序列研究(time series studies)確立青少年花費更多時間於社群媒體,將導致出現憂鬱症狀之可能性提高。〔5-7-26 Tr. 16438:20-16439:6〕Twenge 博士證稱多數縱貫研究(longitudinal studies)確認青少年之社群媒體使用導致憂鬱〔5-7-26 Tr. 16448:19-21〕,且實驗研究顯示戒除或減少社群媒體使用之人較不孤獨、較不憂鬱,此進一步確認社群媒體與青少年心理健康損害間之因果路徑。〔5-7-26 Tr. 16449:18-5〕

  7. 上開證據與心理健康實務工作者之證詞相符。Cain 醫師證稱,「這些年來我們看到這一群心理健康狀況在青少年中上升,並發現社群媒體在使這些狀況惡化上扮演重要角色」。〔2-26-26 Tr. 6950:10-21〕Cain 醫師診所近期實施之篩檢程序顯示,於所治療兒童中約 30% 之心理健康狀況,社群媒體扮演顯著角色。〔5-11-26 Tr. 17636:1-17637:13〕

  8. Ward 博士基於對 2023 年 NM YRRS 資料之分析(並控制該資料所提供之干擾因子(confounding factors)),以及其對優先採納強健研究設計之醫學文獻之回顧,提出社群媒體對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影響之統計衡量。〔參見 5-8-26 Tr. 16913:9-16920:22, 16927:3-16932:17〕Ward 博士之分析衡量社群媒體對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人口心理健康之因果影響:新墨西哥州 11 至 17 歲兒童中,每 10 人即有 1 人存在若非因其社群媒體暴露即不會發生之至少一項心理健康問題。〔5-8-26 Tr. 16947:2-16948:8〕其並衡量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可歸因於社群媒體(而非其他因素)之程度:於新墨西哥州 11 至 17 歲、存在至少一項心理健康問題之兒童中,21% 若非因其社群媒體使用即不會有該項心理健康問題。〔5-8-26 Tr. 16946:23-16947:9〕

  9. 此外,Ward 博士詳述因社群媒體而於新墨西哥州青少年間廣泛發生之特定心理健康問題:

  • 「新墨西哥州出現憂鬱症狀之青少年中,有 26% 若非因社群媒體暴露即不會出現該等症狀。」〔5-8-26 Tr. 16922:18-16923:5〕
  • 於新墨西哥州國中及高中學生中,「出現焦慮症狀者有 20% 若非因其社群媒體暴露即不會出現」。〔5-8-26 Tr. 16932:3-7〕
  • 「若觀察新墨西哥州所有國中及高中青少年,睡眠不足(少於 8 小時)之可歸因分數(attributable fraction)2525可歸因分數(attributable fraction)——流行病學術語,指某族群中特定結果可歸因於特定暴露因子之比例(族群可歸因分數,PAF)。與原判決中反覆出現之「若非……即不會」(but for)表述指涉同一概念。,亦即若非因其社群媒體暴露即不會經歷睡眠不足之兒童比例,為 15%。」〔5-8-26 Tr. 16935:7-13〕
  • 「〔當〕你合併國中與高中之男女生來看,具備至少一項自殺風險因子之青少年中,有 22% 若非因其社群媒體暴露即不會……具有該等風險因子。」〔5-8-26 Tr. 16939:25-16940:4〕
  • 「〔就〕〔新墨西哥州〕所有國中生而言,出現失序飲食行為之兒童中有 40% 若非因其社群媒體暴露即不會出現該等行為。」〔5-8-26 Tr. 16945:3-13〕
  1. 本院認 Ward 博士之分析與結論屬合理,且與其他證人所提出之證據相符。Meta 之專家證人 Justin McCrary 博士雖批評 Ward 博士之分析,惟 McCrary 博士自身對資料之呈現並不完整,本院認其證詞不足以動搖 Ward 博士更為周延之分析。〔例如參見 5-21-26 Tr. 20939:16-19, 20940:10-20971:71(McCrary)〕

  2. 證詞亦顯示包括 Meta 在內之社群媒體平台,就新墨西哥州當前之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負有責任。例如,Cain 醫師指出新墨西哥州兒童之自我傷害「並非新現象」,惟「我們看到的頻率高出許多……而且看到過去沒見過的不同自傷方式」。〔2-26-26 Tr. 6994:6-18〕同樣地,Miller 證稱自社群媒體出現以來,新墨西哥州自殺與自我傷害之普遍程度「已被放大」至全州,並指出社群媒體提高新墨西哥州社區中自殺與自我傷害之風險因子。〔5-4-26 Tr. 14759:3-20, 14762:21-14763:14〕於 Miller 對新墨西哥州學生所進行之培訓中,學生將「網路霸凌」、「性勒索」、「上癮」及「有害心理健康」列為社群媒體之「缺點」。〔原告證物 02648〕

  3. Cain 醫師明確將醫療資源短缺歸因於「社群媒體對我們孩子的影響」。〔5-12-26 Tr. 17900:18-17901:9〕新墨西哥州醫療體系之量能因與社群媒體使用相關之青少年需求而嚴重不足,以致下列各類提供者或方案均不敷服務此一族群: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醫師;基層醫療醫師;精神心理健康護理師;社會工作者;心理衛生技術員;社區健康工作者;臨床支援人力;行為健康提供者;學校為基礎之健康中心;密集式門診方案;住院機構;住宿型治療機構;及急性後期住宿照護方案。〔5-12-26 Tr. 17903:25-17906:6(Cain)〕

  4. 專家證詞支持社群媒體與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間之因果關聯。Twenge 博士證稱,依其對全部證據之回顧,「社群媒體使用係一項實質促成因素」,導致人口層次上「憂鬱、焦慮、自殺、自我傷害及睡眠障礙」等心理健康結果。〔5-7-26 Tr. 16509:22-16510:13〕其並確認 Meta 之平台本身即為此等心理健康損害之實質促成因素。〔5-8-26 Tr. 16863:3-12〕Ward 博士證稱,依其對新墨西哥州資料及學術文獻之回顧,社群媒體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損害(包括憂鬱、焦慮、自殺風險因子及失序飲食)之實質促成因素。〔5-8-26 Tr. 16881:7-20, 16949:13-22〕其指出「大量青少年……若非因其社群媒體暴露即不會受有此等損害」。〔5-8-26 Tr. 16949:13-22〕Pell 證稱,依其對新墨西哥州資料及學術文獻之回顧,包括 Facebook 與 Instagram 在內之社群媒體,為新墨西哥州心理健康危機之重要促成因素。〔5-11-26 Tr. 17418:12-17419:25〕Cain 醫師證稱社群媒體使用為新墨西哥州心理健康危機之實質促成因素。〔5-11-26 Tr. 17651:5-18〕

  5. Meta 提出專家證人之證詞,包括 Laurence Steinberg、Randy Auerbach 及 Michael Baiocchi 三位博士(均未經常從事病患診療)。〔5-20-26 Tr. 20507:9-11(Meta 傳喚 Steinberg);5-21-26 Tr. 20844:2-9(Steinberg);3-12-26 Tr. 11251:9-11, 11358:2-6, 11366:7-15(Auerbach);5-20-26 Tr. 20333:24-20334:1, 20376:2-5(Baiocchi)〕該等證人雖表示科學研究並未確定地證立社群媒體造成心理健康損害〔例如參見 5-21-26 Tr. 20744:21-20745:8(Steinberg);5-20-26 Tr. 20428:12-18(Auerbach);5-20-26 Tr. 20341:21-20342:5(Baiocchi)〕,惟本院認該等證人所採之限縮性分析未斟酌全部相關證據,且與審判中所形成之廣泛卷證不符。本院認本案較適當之分析方式,係如 Twenge 博士、Ward 博士及 Pell 所為,就證據整體加以考量。〔例如參見 5-7-26 Tr. 16450:9-18(Twenge);5-8-26 Tr. 17006:10-17007:10(Ward);5-11-26 Tr. 17423:23-17424:14(Pell);5-11-26 Tr. 17650:7-21(Cain)〕

  6. 本院認定所提出證據之優勢證明力顯示,Meta 之平台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之成因及實質促成因素。


法律結論 #

  1. 於第二階段審理程序中,Meta 以污染工廠為喻,主張本院所得核給衡平救濟(equitable relief)之界限,此一類比甚有助益。2626(原判決註 1) 本院知悉此一類比未必能如 Hammonds v. Central Kentucky Natural Gas Co., 75 S.W.2d 204 (Ky. 1934), overruled on other grounds by Texas American Energy Corp. v. Citizens Fidelity Bank & Trust Co., 736 S.W.2d 25 (Ky. 1987),該案中就石油與天然氣開採所使用之野生動物(ferae naturae,即遷徙性野生動物)類比一般禁得起時間考驗。 質言之,Meta 主張,若某工廠向空氣排放污染而致社區受害,適當之除去措施係要求該工廠停止排放並治理既存損害;與此相對,不適當之除去措施則包括命令關閉或拆除工廠、禁止或妨礙工廠之生產機能,或要求工廠所有人於未來長期治理與該廠排放無因果關係之社區健康問題。最後,Meta 主張本院於判斷公共妨害是否存在時,應考量公眾共通之權利,而非較為個別之私權,亦非眾多潛在之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本院同意 Meta 之主張,並將污染工廠之類比及公共權利要件適用於本案分析。

  2. 將工廠類比與公共權利要件適用於本案,本院基於本裁判他處所詳述之理由,認定並結論 Meta 活動之效果構成公共妨害,故除去為適當之救濟。本院將 Meta 之平台視為類比於工廠,將該等平台上所顯示之廣告及其他內容視為工廠之產出,並將兒童所受之心理損害與性剝削視為必須除去之污染。就公共權利要件,本院認定並結論:正如工廠所產生之有害污染會損及公眾對合理潔淨空氣之共同權利,Meta 平台對兒童之有害影響亦不會侷限於其平台之內,而是擴散至整個網際網路,且最令人憂心者,擴散至現實世界,對受影響之兒童及其家庭、學校,以及醫院與執法機關造成共同之社會負擔與損害。

  3. 本裁判無意關閉或拆除 Meta 之平台,無意禁止特定廣告或內容(本院亦注意及此等內容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及聯邦《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下稱「CDA」)47 U.S.C. § 230 之保護),亦無意要求 Meta 治理無因果關聯之損害。毋寧,本裁判旨在處理 Meta 平台所造成之既存損害,並防免其未來對兒童造成之損害及對新墨西哥州整體造成之負擔。本院結論認為,Meta 為新墨西哥州公共妨害之成因並實質促成該妨害,且應於其貢獻範圍內除去該公共妨害。

A. 新墨西哥州之公共妨害 #

  1. 州係依 NMSA 1978, Section 30-8-1 (1963) 及普通法提起本件公共妨害除去之訴。公共妨害之法律規定如下:

公共妨害係指明知而創設、實行或維持影響任何數量公民且無合法權源之任何事物,且該事物: A. 有害於公共健康、安全、道德或福祉;或 B. 干擾公共權利(包括使用公共財產之權利)之行使與享有。

Id.

  1. 公共妨害規定得以民事除去之訴實行之。NMSA 1978, § 30-8-8(B) (1963). 法院於下列情形得核發禁制令救濟:「(1)某行為經法律宣示為當然妨害(nuisance per se)2727當然妨害(nuisance per se)/事實上妨害(nuisance in fact)——前者指其本質即構成妨害、不問時地與情狀者;後者指因周遭環境、地點或經營方式而成為妨害者。本譯文採「當然妨害」以呼應我國法「當然違法」「當然無效」之語感。;(2)於無法律規定時,該行為構成普通法上之當然妨害;〔或〕(3)因所涉時間、地點或情況,某行為可能對公共健康、道德、安全或福祉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State v. Davis, 1958-NMSC-138, ¶ 6, 65 N.M. 128 (internal citations omitted).

  2. 於本案脈絡下,法定與普通法公共妨害請求之共通要件,均在於 Meta 是否已不合理地干擾公眾共通之權利。「普通法與法定公共妨害於新墨西哥州係相似之概念,二者均被描述為對公眾共通權利之不合理干擾。」City of Sunland Park v. Harris News, Inc., 2005-NMCA-128, ¶ 40, 138 N.M. 588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新墨西哥州法院將公共權利定義為「共通於——屬於——『一般公眾全體成員』之權利」。State ex rel. Vill. of Los Ranchos de Albuquerque v. City of Albuquerque, 1994-NMSC-126, ¶ 52, 119 N.M. 150 (citing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21B cmt. g (Am. L. Inst. 1979))2828《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整編》(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美國法律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所編纂之判例法通則彙整,非制定法,惟具高度說服力權威。我國通譯「法律整編」或「法律重述」,本譯文採前者。體例:依凡例第 5 點,行文敘述中(未附條號)採中文書名,引註位置及凡附條號者一律採英文 Bluebook 形式,並統一為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 cmt. … (Am. L. Inst. 1979)(原判決各處之條號、註釋號與年份順序不一,且省略機構作者,已一併正規化)。(下稱 Los Ranchos)。「於新墨西哥州,公共妨害規定適用於影響任何數量公民之任何事物」,經法院解釋為「相當數量之人,或整個社區或鄰里」。Id.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新墨西哥州上訴法院近期說明:「〔惟〕隨著〔關於『影響任何數量公民』定義之〕法律發展,本州最高法院表達了更廣泛且更細緻之見解,即『〔並〕非……必須整個社區均受公共妨害影響,只要該妨害會干擾與其接觸之人行使公共權利,或以其他方式影響整體社區之利益即可』。」See State ex rel. Bigney v. City of Rio Rancho, -NMCA-, ¶ 16, ___ P.3d ___ (No. A-1-CA-40664, Jan. 16, 2025) (quoting Los Ranchos, 1994-NMSC-126, ¶ 52).

  3. 法定與普通法公共妨害請求之關鍵區別在於,法定請求須認定造成公共妨害之行為人係「明知」且「無合法權源」而為之。Compare § 30-8-1, with Espinosa v. Roswell Tower, Inc., 1996-NMCA-006, ¶ 9, 121 N.M. 306.

  4. 「公共妨害之概念進一步分為當然妨害與事實上妨害(nuisance in fact)。當然妨害……係指某項活動,或某項行為、構造物、器具或營業,其於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不論位置或周遭環境為何,均構成妨害。」Los Ranchos, 1994-NMSC-126, ¶ 53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事實上妨害「通常係指某項本質上非屬妨害之活動或構造物,但因周遭環境、地點及其實施或管理方式等因素而成為妨害」。Id.

  5. 公共妨害之衡平救濟旨在除去既存之持續性損害或損害風險。新墨西哥州法院為核給公共妨害之衡平救濟,要求認定該損害係被告行為高度可能之結果。「衡平救濟之一項特徵在於,其得於損害尚未發生之威脅階段即予核給。」Id. ¶ 58 (citing W. Page Keeton et al., 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 § 89, at 640–41 (5th ed. 1984)).「於高度可能導致妨害之情形,得禁止被告從事該活動;惟若該可能性僅屬不確定或有待發生,則得令其俟妨害發生後再循損害賠償途徑救濟。」Id.; see also Phillips v. Allingham, 1934-NMSC-047, ¶ 27, 38 N.M. 361(認為若「據以認定被挑戰事物構成妨害之所憂危險係『可疑、有待發生或屬偶然』,而非必然結果」,則不宜核發永久禁制令), holding limited on other grounds by Sundance Mech. & Util. Corp. v. Atlas, 1990-NMSC-031, ¶ 24, 109 N.M. 683. 新墨西哥州法院之論理與《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整編》一致,該整編規定禁制令救濟不同於損害賠償,係以未來為指向。「〔損〕害賠償之核給係回溯性的,適用於過去之行為;而禁制令僅適用於未來。」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21B cmt. i (Am. L. Inst. 1979).

  6. 是以,本院所考量之救濟措施,限於證據所示現正持續之損害,以及高度可能發生之損害風險。

B. Meta 之平台干擾新墨西哥州之公共權利 #

  1. Meta 之平台及其與該等平台相關之行為,造成顯著干擾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舒適之損害。該等損害具持續且長期之性質,且 Meta 已干擾公共權利及共享之公共資源。Meta 雖著重於其平台與服務屬私人性質一節,惟本院所受之證據確立其平台所造成之損害對公共空間、功能與機構(包括公立學校、醫院及執法機關)產生負面影響。新墨西哥州上訴法院承認,某行為之影響擴及公共領域時,得成為公共妨害。

公共權利係一般公眾全體成員共通之權利……。因此,若溪流之污染僅使五十或一百名下游河岸土地所有人無法為與其土地相關之目的使用該水源,並不因此即成為公共妨害。惟若該污染使公共海水浴場無法使用,或使可航行水道中之魚類死亡,因而剝奪社區全體成員之捕魚權利,則其成為公共妨害。

State ex rel. Smith v. Riley, 1997-NMCA-063, ¶ 8, 123 N.M. 453 (quoting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21B cmt. g (Am. L. Inst. 1979)).

  1. 誠如 Meta 於其所提事實認定與法律結論草案中所指出,新墨西哥州法院於涉及共享公共資源干擾之案件中曾承認公共妨害之存在,包括 Los Ranchos, 1994-NMSC-126, ¶ 11(審究市府擬於格蘭德河(Rio Grande)上興建之橋樑是否構成公共妨害);Barrett v. Lopez, 1953-NMSC-107, ¶ 3, 57 N.M. 697(審究一舞廳因其顧客帶來亂丟垃圾、「難聞氣味」及噪音等情形,是否構成公共妨害);Mahone v. Autry, 1951-NMSC-006, ¶ 4, 55 N.M. 111(記述地方法院何以認定住宅區內之馬廄因帶來「噪音、氣味、過量動物、不潔、蒼蠅及異常污穢」而構成公共妨害);Town of Clayton v. Mayfield, 1971-NMSC-061, ¶ 3, 82 N.M. 596(維持廢料場於共同空氣中製造「大量煙霧」構成公共妨害之認定);Riley, 1997-NMCA-063, ¶ 8(討論干擾可航行水道「捕魚權利」之水污染何以可能構成公共妨害);State ex rel. N.M. Water Quality Control Comm’n v. City of Hobbs, 1974-NMSC-064, ¶¶ 12-15, 86 N.M. 444(認定污染地下水之污水處理廠營運構成公共妨害)。See Defendant’s Post-Trial [Proposed]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 117-130,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June 12, 2026).

  2. 證據顯示新墨西哥州之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對全州之人民與公共資源產生不利影響。此等影響包括:使全州數以萬計青少年與兒童罹患與平台功能相關之心理健康狀況;此等狀況對其家庭與社區所生之不利效果;以及此等狀況對其受教育與社會化之學校環境,暨對負責確保其福祉之執法與醫療服務體系所生之干擾效果。此等對全州人民及其接觸公共資源之廣泛不利影響,依新墨西哥州法構成公共妨害。

C. Meta 之平台損害新墨西哥州之公共健康、安全與福祉 #

  1. 除干擾新墨西哥州之公共資源外,Meta 亦從事損害新墨西哥州公共健康、安全與福祉之活動。

  2. 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曾承認,就因不具技能之醫療行為對社區所生之損害,除去妨害為適當之救濟,蓋此類活動威脅整個社區之健康與生命:

此非謂於事實審中,單憑證明有違法執業即足以核發禁制令。惟若由不具備醫學基礎知識而無知之人,日復一日於一般民眾間從事此等執業,開立藥物(不論危險或無害),並就血肉之軀所可能罹患之各種身心疾病指示治療,則其對所服務公眾可能造成之最嚴重後果,實無須太多想像力即可預見。整個社區人民之健康與生命因而陷於危險。此等人之執業行為,甚易歸入公共妨害之定義。

State ex rel. Marron v. Compere, 1940-NMSC-041, ¶ 14, 44 N.M. 414.

  1. 關鍵在於,Compere 法院係認為不具技能之醫療行為對社區內人民之健康與生命構成全社區性威脅,故禁制令屬適當。Id. 又,Compere 判決全然未論及與實體空間或土地之連結;事實上,與土地之連結並非新墨西哥州公共妨害之要件。新墨西哥州法院對公共妨害之解釋與《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整編》一致,該整編規定「〔與〕私妨害不同,公共妨害未必涉及對土地使用與收益之干擾」。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21B cmt. h (Am. L. Inst. 1979). 並無以公共妨害干擾社區使用公共資源或空間之權利為除去救濟前提之排他性要件。毋寧,審究重點在於損害之性質及其對社區之影響。

  2. 於本案,審判中形成之證據反映 Meta 以損及全社區青少年心理健康與安全之方式經營其平台。Meta 之平台係為攫取注意力而設計,包括利用青少年發育中之腦部並鼓勵問題性使用。縱使不考量關於一定比例罹患心理健康狀況之青少年若非因社群媒體使用即不會罹患該等狀況之證據與證詞,Meta 互動最佳化作法(包括採用將人氣量化並鼓勵全天候使用之功能)高度可能之結果,仍為提高青少年之焦慮、憂鬱與睡眠不足。此等作法影響新墨西哥州相當數量之人,且具全社區性。因此,除干擾公共資源外,Meta 平台現行之運作方式亦因危及整個社區之健康、安全與福祉而構成公共妨害。

D. Meta 應於其貢獻範圍內除去公共妨害 #

  1. Meta 為新墨西哥州公共妨害之成因並實質促成該妨害,故應除去該公共妨害。本院於作成此一結論時,認關於因果關係之統一陪審團指示(Uniform Jury Instruction,下稱「UJI」)2929統一陪審團指示(Uniform Jury Instruction, UJI)——由各州最高法院正式頒行、供事實審法院向陪審團宣讀之標準化法律說明。因其經最高法院核定,於實務上具準法源地位,故本判決援引其關於因果關係之定義。具有參考價值,其規定如下:

某〔行為〕〔或〕〔不作為〕〔或〕〔___(狀態)〕,若〔在未經獨立介入原因中斷之情形下,〕促成〔傷害〕〔損害〕〔___(其他)〕之發生〔,且若無該事由則該傷害不會發生〕,即為該〔傷害〕〔損害〕〔___(其他)〕之「原因」。其無須為該〔傷害〕〔損害〕〔___(其他)〕之唯一解釋,亦無須為時間或地點上最接近之事由。其與其他原因結合而產生該結果,即為已足。惟為構成「原因」,該〔行為〕〔或〕〔不作為〕〔或〕〔___(狀態)〕仍須與該〔傷害〕〔損害〕間具有合理關聯而構成重要環節。

UJI 13-305 NMRA.

  1. 本院另認 People v. ConAgra Grocery Products Co. 一案(加州案例)之論理具說服力。See People v. ConAgra Grocery Prods. Co., 227 Cal. Rptr. 3d 499, 549 (Cal. Ct. App. 2017). 於 ConAgra 案中,州政府對數家生產含鉛油漆之公司提起公共妨害之訴。Id. at 525. 各該公司主張其僅得於各自貢獻之比例範圍內就公共妨害負責。Id. at 549. 加州法院認為,其他公司亦促成公共妨害之事實,並不免除任一公司之責任。*Id.*該法院論稱:「〔比〕例性並非因果關係之問題。若被告之不當推廣行為為該公共妨害形成之實質因素(substantial factor)3030實質因素(substantial factor)——美國侵權法上之因果關係判準之一,用於多重原因競合而「若非」(but-for)判準難以適用之情形:只要被告行為為結果發生之實質因素,即成立因果關係,不因他人行為亦有貢獻而免責。本判決 ¶¶ 98-100 之比例責任爭點即以此為據。,即得就其協力造成之公共妨害負責。」Id.

i. 其他社群媒體公司亦促成既存公共妨害之事實,不免除 Meta 除去該公共妨害之義務 #

  1. Meta 之平台 Facebook 與 Instagram 並非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使用最多之社群媒體平台。眾多社群媒體平台競逐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之注意力,尤以 YouTube 及 TikTok 為然。惟本院所關切者,不僅是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使用社群媒體之頻率,更是該等使用是否具問題性。具體而言,本院所審究者為:該等使用是否放大霸凌與鬥毆;是否使青少年無法入睡或無法於課堂上專注;以及是否使其暴露於掠奪者與性勒索者。於本程序中作證之教育工作者強調,Instagram 相較於其他平台,係對其學生及其工作影響最大之平台。本院自 Eric Crites、Gregory Frostad 及 Katherine de la Rosa Salazar 之證詞得知,Instagram 為其於新墨西哥州學校所見問題之最大來源。雖然 YouTube、TikTok 及其他平台亦吸引青少年互動,惟 Instagram 與 Facebook 在其對人際關係之側重上獨具特色。

  2. 於本案,證據足以確認 Facebook 與 Instagram 係於新墨西哥州乃至全國、全世界廣泛使用之大型社群媒體公司。Meta 之平台構成公共妨害,因其目的與效果均在於互動最佳化,包括以有害於青少年健康與安全之方式,以及以影響公共資源之方式為之。其他公司亦擁有進行互動最佳化之平台一節,並不免除 Meta 之責任,蓋 Meta 之平台仍為公共妨害之成因及形成該妨害之實質因素。證據並未顯示任何其他公司之行為構成該損害之獨立、介入原因;毋寧,證據顯示 Meta 係與其他社群媒體公司共同造成公共妨害。續依 Meta 之工廠類比,Meta 之平台實質促成造成周遭社區受害風險(包括性剝削與心理損害風險)之排放。其他公司亦經營社群媒體一節,並非免責事由。本院因而結論認為,Meta 應就除去公共妨害負責,蓋其為造成該公共妨害之活動之成因並實質促成該活動。

ii. 縱使社會、環境及其他因素亦損及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之心理健康,Meta 仍應負除去公共妨害之責 #

  1. 此外,Meta 主張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之不利心理健康結果係由多重因素所促成,本院亦同意證據顯示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因該州多項既存條件而面臨挑戰。惟新墨西哥州青少年心理健康受多重因素危及一節,並不表示損害無從歸責於 Meta 之平台,亦不表示既存損害不會被加劇。本院於作成此一結論時,認人身傷害法與勞動法上之「蛋殼原告法則」(eggshell plaintiff rule)3131蛋殼原告法則(eggshell plaintiff rule)——即我國法上所稱「加害人應就被害人特殊體質所致擴大損害負責」之法理(俗稱「蛋殼頭蓋骨原則」)。本譯文採「蛋殼原告法則」以貼近原文並保留其修辭。堪為類比。「〔蛋〕殼原告」係指「異常易於受傷或易於受害」之人。「被告必須就其所遇之原告狀態承受之。」Salopek v. Friedman, 2013-NMCA-087, ¶ 20, 308 P.3d 139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brackets, and citation omitted), overruled on other grounds by Siebert v. Okun, 2021-NMSC-016, ¶ 15, 485 P.3d 1265; Molinar v. Larry Reetz Constr., Ltd., 2018-NMCA-011, ¶ 22, 409 P.3d 956(「〔雇〕主必須就其所遇之受僱人狀態承受之。」)。本院認定,Meta 應就其行為之結果負責,縱使「該等後果較諸受害人身體健全時更為嚴重」。Salopek, 2013-NMCA-087, ¶ 20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新墨西哥州青少年一般而言可能較若干其他州之青少年更常面臨心理健康與安全威脅一節,並不免除公共妨害創設者除去其所致損害之責任。

  2. 對受影響新墨西哥州人所生之損害並非可疑、有待發生或偶然,而係 Meta 行為所導致之即時、於時間上相連結且高度可能之結果。青少年心理健康危機已於新墨西哥州造成重大且廣泛之損害,包括受心理健康損害之青少年人數、其本人及家人所受之深切痛苦,以及因此對新墨西哥州學校、執法及醫療體系運作所生之干擾。

iii. Meta 之行為不合理且無合法權源,包括第一階段陪審團所認定之 75,000 次 UPA 違規 #

  1. 本院認《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整編》具說服力,故將陪審團對 Meta 所為之評決,作為 Meta 干擾公共權利及損害公共安全、健康與福祉具不合理性之證據。Meta 之行為為法律所禁止,依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21B(2)(b) 所述,此即屬不合理。陪審團認定 Meta 違反 UPA 達 75,000 次之評決,強化本院認定其行為就公共妨害而言具不合理性之結論。本院無須進一步決定陪審團之 UPA 評決本身就不合理性是否具拘束力,蓋州亦已依《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整編》其他選擇性要件證明 Meta 行為之不合理性。上開各項均可獨立支持本院關於 Meta 行為不合理之結論。

E. 第 230 條不排除州之公共妨害請求 #

  1. Meta 提出積極抗辯,主張其依 CDA 第 230(c)(1) 條就州之公共妨害請求享有免責。Defendants’ Amended Answer and Affirmative Defenses at 65, ¶ 17,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Aug. 2, 2024). 本院結論認為 Meta 就該公共妨害請求不享有免責。

  2. 第 230(c)(1) 條規定:「〔互〕動式電腦服務(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之提供者或使用者,不得被視為由另一資訊內容提供者(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所提供之任何資訊之出版者或發言者。」3232《通訊端正法》第 230 條(CDA § 230——1996 年美國《通訊端正法》第 230 條,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第三人內容之責任避風港,係美國平台責任法制之基石。我國文獻另有「通訊規範法」「傳播端正法」等譯法,本譯文採較通行之「通訊端正法」。所謂「互動式電腦服務」(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與「資訊內容提供者」(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均為該條之法定定義用語。就本案相關部分,第 230 條使網站經營者就第三人於其網站張貼之內容免於責任。See Woodhull v. Meinel, 2009-NMCA-015, ¶ 19, 145 N.M. 533; accord Barnes v. Yahoo!, Inc., 570 F.3d 1096, 1101 (9th Cir. 2009)(「依其文義,〔第 230(c)(1) 條〕僅確保於特定案件中,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就其他訴因之目的,不會被『視為』第三人內容之『出版者或發言者』。」)。為判斷某項請求是否受第 230 條保護,新墨西哥州上訴法院採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之檢驗標準:「(1)被告為『互動式電腦服務之提供者或使用者』;(2)所主張之請求將被告視為『資訊之出版者或發言者』;且(3)所發布之資訊係『由另一資訊內容提供者所提供』。」Woodhull, 2009-NMCA-015, ¶ 20. 此項分析之核心在於「原告主張被告所違反之義務,是否源自被告作為『出版者或發言者』之地位或行為。若是,則第 230(c)(1) 條排除責任」。Barnes, 570 F.3d at 1102.

  3. 本院未能找到可資參照之拘束性先例以指引其適用上開標準;惟本院認若干他法域案例之論理具說服力。See TikTok, Inc. v. Eighth Jud. Dist. Ct., 578 P.3d 640, 644-46, 649-52 (Nev. 2025)(認為第 230 條不阻卻原告主張 TikTok「明知而設計其……平台」具成癮性功能、「意在使年輕使用者盡可能長時間停留於該 App」且最終有害於年輕使用者之請求,蓋原告之請求「係源於 TikTok 提供合理安全社群媒體 App 之義務,而非其未編輯或移除第三人內容」);Lemmon v. Snap, Inc., 995 F.3d 1085, 1090-94 (9th Cir. 2021)(認為第 230 條不使 Snapchat 就其以「鼓勵危險行為」之方式設計 App——即「速度濾鏡」(Speed Filter)連同「Snapchat 內部鼓勵使用者追求某些未知成就與獎勵之激勵機制」——之「可預見後果」免責);Anderson v. TikTok, Inc., 116 F.4th 180, 181, 183-84 (3d Cir. 2024)(認為第 230 條不使 TikTok 就若干侵權請求免責,該等請求係基於該 App 之演算法向一名 10 歲兒童推送「昏迷挑戰」(Blackout Challenge)3333昏迷挑戰(Blackout Challenge)——一種於社群平台流傳、以自我窒息至失去意識為內容之危險挑戰。本譯文採媒體通用之「昏迷挑戰」並附原文。影片,致該兒童「非出於本意而自縊」,蓋 TikTok 之演算法為「平台自身之『表達行為』」,而第 230 條僅就第三人內容所生之責任提供保護)。

  4. 基於上開權威見解,並鑑於州之請求係就各項平台設計與功能所生之影響、而非就第三人內容,對 Meta 課予責任,本院結論認為第 230 條不使 Meta 免於州之公共妨害請求。See TikTok, Inc., 578 P.3d at 649-51; Lemmon, 995 F.3d at 1090-94; Anderson, 116 F.4th at 183-84.


判決與裁決之作成暨准予除去救濟之命令 #

  1. 本院命為衡平之除去救濟。法定公共妨害與普通法公共妨害之可用救濟有所不同。就法定公共妨害而言,新墨西哥州公共妨害規定說明公務員或私人如何得提起民事實行之訴以除去公共妨害。§ 30-8-8 全文規定如下:

A. 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公共妨害除去之訴適用民事訴訟一般規則。

B. 除去公共妨害之民事訴訟,得由任何公務員或私人以州之名義,經具結之起訴狀,向公共妨害發生地之郡地方法院,對創設、實行或維持公共妨害之任何人、公司或人之結社提起,且免納費用。

C. 於公共妨害除去之訴中判決被告敗訴時,除該訴訟係專由檢察長或地區檢察官追訴者外,被告應被判命支付全部訴訟費用及原告律師之合理酬金。

  1. 是以,法定之救濟為除去,該規定就損害賠償則未置一詞。循此,聯邦法院已認定新墨西哥州法不允許於法定公共妨害實行訴訟中請求金錢損害賠償。See Schwartzman, Inc. v. Atchison, Topeka & Santa Fe Ry. Co., 857 F. Supp. 838, 851 (D.N.M. 1994)(「原告援引新墨西哥州公共妨害規定同屬失當。……顯然,該規定並未規定得請求損害賠償。金錢損失不得請求一節,與該規定之立法意旨相符。」); New Mexico v. Gen. Elec. Co., 335 F. Supp. 2d 1185, 1242 (D.N.M. 2004)(「原告依 § 30–8–2 所得之民事救濟為妨害之除去——即衡平救濟——而非金錢損害賠償之核給。」); see generally Gen. Elec. Co., 335 F. Supp. 2d at 1235-44(一般性討論法定與普通法公共妨害概念). 此外,新墨西哥州檢察長亦已就法定公共妨害採取(或至少重申)此一解釋。See N.M. Att’y Gen. Op. No. 2024-05 (Mar. 7, 2024)(「值得注意者,聯邦地方法院已認定新墨西哥州法不允許就法定公共妨害請求補償性損害賠償,蓋除去妨害為法律所定之救濟。基於普通法(而非法定)公共妨害所提之訴訟,則可能不受此限制。」(citations omitted)).

  2. 法定訴訟雖限於除去救濟,惟新墨西哥州上訴審見解承認普通法公共妨害訴訟中得請求特定損害賠償。例如,於 Espinosa v. Roswell Tower, Inc. 一案,新墨西哥州上訴法院於涉及不當石綿清除之普通法公共妨害訴訟中,准許懲罰性損害賠償。1996-NMCA-006, ¶¶ 8-12, 15, 121 N.M. 306(「本院既已認定該等處罰係源自基於上訴人未遵守石綿清除與處置相關法規之訴因,爰駁回上訴人對該等處罰之爭執。」)此外,於 Rio Costilla Cooperative Livestock Association v. W.S. Ranch Company 一案,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表示:「〔如〕同其他公共妨害案件,私人就街道或公路之阻塞,不論於普通法或衡平法上均無訴權,除非其受有一般公眾所無之特殊或特別損害。」1970-NMSC-020, ¶ 24, 81 N.M. 353 (quoting 39 Am. Jur. 2d Highways, Streets, and Bridges § 311).

  3. 適用與 Rio Costilla 相同之概念,聯邦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援引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21C (Am. L. Inst. 1979) 說明:「〔為〕於個別訴訟中就公共妨害請求損害賠償,請求人必須受有不同於行使該受干擾之公眾共通權利之其他公眾所受損害之損害。」Gen. Elec. Co., 335 F. Supp. 2d at 1239. 該地方法院進而認為:

〔為〕滿足本案之「特別損害」要件並就其普通法公共妨害請求取得任何補償性損害賠償之權利,原告必須證明州所受之某種具體實體損害或金錢損失,係有別於因公共妨害(於本案即南谷(South Valley)地區公共地下水遭有害物質污染)對公眾利益所生之較概括性損害。 Id. at 1240. 「若無法證明州之利益受有有別於公眾對未經核配地下水之利益所受損害之某種具體『特別損害』,原告可能僅得請求除去所主張妨害之衡平救濟。」Id. at 1241.

  1. 與法定公共妨害相類似,除去作為衡平救濟之一種形式,係處理普通法公共妨害之原則性救濟。

  2. 除去禁制令「得用以保護公共健康、道德、安全與福祉免受公共妨害之不可回復損害」。Compere, 1940-NMSC-041, ¶ 10; id. ¶¶ 1, 21(認事實審法院准許被告就「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從事醫療執業之起訴狀」所提抗辯,係屬違誤). 此外,禁制令得為禁止性(prohibitory)或命令性(mandatory)。See, e.g., State v. Robertson, 1957-NMSC-060, ¶¶ 1, 19, 63 N.M. 74(部分維持就構成公共妨害之淫業場所核發禁止性禁制令之判決).

  3. 新墨西哥州就後者於公共妨害脈絡下之適用例為 State ex rel. N.M. Water Quality Control Comm’n v. City of Hobbs, 1974-NMSC-064, 86 N.M. 444. 於 City of Hobbs 案,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審究事實審法院鑑於市府造成公共妨害(即其草率經營污水處理廠,「使污水放流水於地下水位形成直徑約兩英里之污染水丘……〔且該〕水體向周邊地區之水井移動」)而命為大規模整建供水系統,是否有誤。Id. ¶ 3. 具體而言,該命令性禁制令命市府:(a) 裝設供水管線;(b) 處理放流水之流向問題;(c)「〔改〕善污水放流水之品質」;(d) 於一定期間內為特定範圍內之用戶提供免費接管並負擔其施工費用;及 (e) 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判決之所有項目。Id. ¶ 4. 最終,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就所主張之各項理由,認事實審法院形成其全面性公共妨害除去救濟之判決並無違誤。Id. ¶ 17.

  4. 本院雖未能找到、兩造亦未引用任何新墨西哥州上訴審或事實審案例,係由事實審法院設立除去基金(abatement fund)以確保有可供除去公共妨害使用之資金,惟其他法域之法院已承認此種措施得作為衡平救濟之一種形式。

  5. People v. ConAgra Grocery Products Company 一案,加州上訴法院維持事實審法院設立公共除去基金之決定,其論理為:「〔事〕實審法院所命設之除去基金,係就除去被告所造成公共妨害所必需之整治工作預先提撥經費(prefunding)之合理方法。選擇此一方法並未濫用法院形成適當除去禁制令之廣泛裁量權。」227 Cal. Rptr. 3d at 570; see also id. at 569(「公共機關於代表性公共妨害訴訟中,不得請求返還其為整治公共妨害而已支出之款項。」).

  6. 又,聯邦第四巡迴上訴法院近期雖係適用西維吉尼亞州法,惟其結論認為「西維吉尼亞州法允許公共妨害之除去包含命被告支付金錢,以資助消除因此對公眾所生損害之工作」。City of Huntington v. AmerisourceBergen Drug Corp., 157 F.4th 547, 574 (4th Cir. 2025). 第四巡迴上訴法院論稱「西維吉尼亞州長期以來將除去定性為衡平救濟」。Id. 「且值得注意者,公共妨害案件中除去之目的在於修復遭被告損害之公共權利。」*Id.*該法院進一步說明「法院就衡平救濟之實現享有廣泛權限,……且〔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發現西維吉尼亞州法中有任何內容顯示該州最高法院會將除去限縮為僅限確認或禁制救濟」。Id.

  7. 究其根本,衡平為設立除去基金之基礎。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曾說明:

衡平救濟……之特徵在於其彈性、其無限之多樣性、其對情境之適應性,以及支配其運用之自然法則。事實上,其多樣性與適用範圍並無限制;衡平法院有權設計其救濟並加以形塑,以契合每一案件變動之情境及全體當事人間之複雜關係。

Navajo Acad., Inc. v. Navajo United Methodist Mission Sch., Inc., 1990-NMSC-005, ¶ 17, 109 N.M. 324 (quoting 1 J. Pomeroy, Equity Jurisprudence § 109 (5th ed. 1941)).

  1. 「衡平法院向來有權形成其於個案中所認必要且適當之任何救濟。」United States v. Price, 688 F.2d 204, 211 (3d Cir. 1982).「衡平除實現個案正義外,……亦是一套有效而彈性、絕佳地適應複雜社會需求之救濟方法。」Id.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因此,「禁制令可能要求支付或支出金錢一節,未必排除衡平救濟之可能」。Id. at 212. 第三巡迴上訴法院續稱:

衡平案件中之被告為服從或履行禁制令所命之行為而支出金錢,並非罕見。依其內容即強制支出金錢之禁制令,同樣可能是允許之衡平救濟形式。於所有案件中,法院必須決定之問題係:綜合一切情狀,准予所請求之特定救濟是否適當。 Id. at 213. 是以,命一造就除去程序中之某項支出預先提撥經費之命令性禁制令,係允許之衡平救濟形式。Id. at 212-13.

  1. 本院既已認定法定與普通法公共妨害均存在,爰依下列指示命 Meta 除去該公共妨害。

A. 除去基金 #

  1. 本院命設立除去基金,此係於第一階段陪審團就 Meta 違反 UPA 所命 375,000,000 美元民事罰鍰之外另行為之。如上所述,設立基金並以其中款項除去公共妨害並非無先例,且於本案,鑑於損害影響範圍廣泛及救濟性質複雜,本院認有設立該基金之必要。本院進一步命 Meta 支付並存入基金總計 567,000,000.00 美元。此外,該等資金應依下列規定分配,以支應下列各類除去措施:
類別 金額
認知宣導與預防 33,000,000.00 美元
篩檢與評估 90,000,000.00 美元
轉介、銜接與協調 15,000,000.00 美元
治療 420,000,000.00 美元
執行、持續品質改善與評估 9,000,000.00 美元
總計 567,000,000.00 美元
  1. 於決定除去基金之金額時,本院以 Plaintiff State of New Mexico’s Proposed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6-02838 (1st Jud. Dist. Ct. June 12, 2026) 中之成本估算為起點,該估算係以經濟學家 Kelly O’Donnelly 博士之證詞〔參見 5-13-26 Tr. 18462:2-18463:2, 18467:12-18468:11, 18468:20-18469:1〕及報告〔原告證物 07743〕為基礎。除去成本則採用 Dana Weiner 博士所提除去計畫(下稱「除去計畫」)之架構。〔泛參原告證物 07739;原告證物 07740〕

  2. 本院並未全盤接受 Weiner 博士之提案。Weiner 博士提議 15 年之除去期間,其主張此係「有效建立可持續之基礎設施與人力,以因應並開始緩解社群媒體相關損害所必需」。〔原告證物 07740 第 3 頁〕惟本院結論認為,15 年已逾越除去現存損害及損害風險所得採取之救濟範圍。本院固然認知 Weiner 博士提案之若干要素需要多年方能實現(例如擴增行為健康人力),其他要素亦需一定時間執行與擴大規模,惟 15 年之計畫勢必涉及治療現今尚不存在之損害。

  3. 因此,本院以較審判中所提議者為短之期間計算除去基金。具體而言,本院結論認為支出活動(即為支應基金支出之動支(drawdown))應限於五(5)年期間,而除去基金總額亦反映此一五(5)年之容許支出期間。本院認為,五年係州自除去基金動支款項、以迅速除去並減輕損害及未來損害風險為目標而急切因應該公共妨害之充分期間。

  4. 此外,本院所受證據顯示其他社群媒體公司就新墨西哥州青少年所受損害亦負有責任。Meta 雖未就損害進行責任分擔之舉證,本院仍基於證據與衡平原則,認除去基金總額應予酌減。

  5. 就「認知宣導與預防」之經費,Weiner 博士建議對教師、學校輔導人員、學校心理師及醫療專業人員提供數位公民素養與青少年網路安全訓練,其中包含學校心理師之 5 年人力擴增,惟就計畫其他要素則預測完全執行之時程為「立即」。〔原告證物 07740 第 3 頁〕除去計畫中之認知宣導與預防要素,旨在協助「使青少年具備安全使用社群媒體之能力」,並對照顧者與教育工作者提供訓練。〔原告證物 07739 第 16 頁〕除去計畫預期該基金將支持媒體宣傳活動、以學校為基礎之教育,以及提供小兒科醫師之工具包。〔同上〕本院係基於達成上開目標所需工作之主要部分將於過程早期完成、惟仍需一定時間分配經費、發展並啟動各項方案之判斷,計算認知宣導與預防之除去基金分配額。

  6. 就「篩檢與評估」及「轉介、銜接與協調」之經費,本院同樣基於期間之縮短及 Meta 之市占率,酌減 Weiner 博士所建議之分配額。

  7. 就「治療」之經費,Weiner 博士建議提供廣泛之社區為基礎與家庭為基礎服務,包括全額補助新設之社區健康中心。〔參見原告證物 07740 第 5 頁〕治療係因應心理健康與安全損害之必要組成部分。任何除去基金均須包含適當臨床或其他行為健康方案與專業人力之經費。惟要求 Meta 出資興建全新之實體設施,已逾越除去現存損害所必要之救濟範圍。「治療」之分配額不包含興建全新醫院或診所之經費,且本院基於期間之縮短及 Meta 之市占率,酌減 Weiner 博士所建議之分配額。

  8. 就「執行、持續品質改善與評估」之經費,本院認跨利害關係人群體之協力與參與、支出之監督,以及技術開發,均為確保經費適當分配並有效運用之重要面向。〔參見原告證物 07740 第 5 頁〕惟本院亦認為,執行、監督與評估除去計畫經費之工作,多將於啟動階段完成,且不得要求 Meta 出資支應持續性之監督。因此,「執行、持續品質改善與評估」之經費分配係基於較 Weiner 博士建議為短之期間,並考量 Meta 之市占率。

  9. 鑑於除去基金之規模與範圍,本院預期將另行作成命令,處理除去基金之管理,以及自除去基金動支款項以促進有效且透明地採購除去公共妨害所需之商品、服務與其他支出之程序。本院預期將就上開事項進行進一步之書狀往返與聽審,並將另行作成相關期日命令。

B. 除去期間與報告義務 #

  1. 關於除去措施之期間,本院將 Meta 之遵循義務期間限於五(5)年(下稱「除去期間」)。除去期間自本命令作成時起算,惟於任何上訴繫屬期間停止進行,但以 Meta 提供停止執行擔保金(supersedeas bond)3434停止執行擔保金(supersedeas bond)——上訴人為於上訴期間停止原判決執行所提供之擔保,功能近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526 條之供擔保停止執行。本譯文採「停止執行擔保金」。為限。此外,除本命令另有規定外,除去期間應為本裁判所採各項除去措施之預設適用期間。

  2. 關於報告義務,本院命 Meta 每半年以書面報告其遵循本院所命各項除去措施之狀況與進度。Meta 應於除去期間內每年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前向本院及州提出報告。為確保透明,Meta 應於上開報告期限前將其報告提交於上開案號卷宗內。本院得依任一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就報告之任何部分召開狀況聽審。

C. 年齡確認3535年齡確認(age assurance)/年齡驗證(age verification)——二者於監理實務上須區別:年齡確認為上位概念,涵蓋以推估(estimation)、推論、行為訊號等方式判斷年齡;年齡驗證則指以身分文件等憑證確認年齡。原判決以 age assurance 為節名、以 age verification 指涉具體工具,本譯文分別譯出以保留此一層次差異。此一區分與英國 OSA、歐盟 DSA 及澳洲相關立法之用語一致。 #

i. 《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限制本院要求採行年齡驗證工具之選項 #

  1. 原告請求本院命 Meta 於其平台上採行各種年齡驗證工具。See, e.g., Plaintiff State of New Mexico’s Proposed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 112-170,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June 12, 2026).

  2. 1998 年《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下稱「COPPA」)3636《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OPPA)——1998 年美國聯邦法,規範針對未滿 13 歲兒童之線上個人資料蒐集,須先取得可驗證之家長同意。本案之弔詭在於:該法為保護兒童隱私而限制資料蒐集,反而使平台難以蒐集足以準確判定年齡之資料——此即本判決 ¶¶ 134-139 所論之管制悖論。,15 U.S.C. §§ 6501-06,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稱「FTC」)於 16 C.F.R. Sections 312.1 至 312.12 (2025)(下稱「COPPA 規則」)所發展之要求,限制了可用之救濟。COPPA 規定,未符合 COPPA 規則之要求而明知蒐集未滿 13 歲兒童個人資訊者,為違法。15 U.S.C. § 6502(a)-(b). COPPA 規則要求,例如網站或線上服務於蒐集、使用或揭露該等個人資訊前,須通知父母並取得其同意。16 C.F.R. §§ 312.2-.5. COPPA 可能限制年齡驗證工具。COPPA 規則對「蒐集」之定義甚廣,並明文包括要求兒童提交個人資料及「對兒童之線上被動追蹤」等方式。16 C.F.R. § 312.2. FTC 雖於 2026 年初發布政策,表示於特定情形下不會對為「判定使用者年齡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訊」之網站或線上服務執行 COPPA,惟該政策「並未創設任何實體權利或請求權」,且 FTC 保留就透過年齡驗證工具違反 COPPA 之行為提起訴訟之能力。〔原告證物 06024 第 5-6 頁〕更有甚者,「〔行〕政機關得自由變更其現行政策」,惟須說明其變更理由;且若變更長期政策,尚須考量「信賴利益」。Encino Motorcars, LLC v. Navarro, 579 U.S. 211, 212 (2016); see generally Jones v. Google LLC, 73 F.4th 636, 639 (9th Cir. 2023)(「〔COPPA〕授予〔FTC〕管制線上蒐集未滿 13 歲兒童個人識別資訊之權限。」).

  3. 由於 COPPA 規則之故,本院結論認為其不得命 Meta 要求兒童提交個人資料或於線上受被動追蹤,縱使係為年齡驗證之目的亦然。FTC 2026 年之政策並未改變 COPPA 規則。

ii. Meta 應於 COPPA 之限度內採取措施驗證使用者年齡 #

  1. 年齡驗證係使 Meta 平台對青少年而言安全之關鍵,蓋必須對使用者是否具下列情形具備相當確定性:(a) 逾 13 歲,因而年齡足以使用該等平台;及 (b) 逾 18 歲,因而應解除對青少年之保護性使用限制,並應對其與青少年連結之能力設限。若無相當之確定性,將出現成人謊報較低年齡而與青少年通訊,以及準青少年(tweens)3737準青少年(tweens)——between 與 teens 之混成詞,指約 9 至 12 歲、介於兒童與青少年之間之年齡層。我國尚無定譯,本譯文採「準青少年」並保留原文。謊報較高年齡而與青少年及成人通訊之情形。

  2. 2026 年諮詢報告建議科技公司「〔透〕過健全且保護隱私之確認方法,遵守並執行使用之年齡下限」〔原告證物 07976 第 35 頁〕,本院結論認為此係適當之目標。就年齡接近 18 歲之使用者而言,該等使用者可能已透過網路活動與身分證明(例如駕照、護照)及消費紀錄留有「訊號」(signal),足使 Meta 輕易判定其年齡,或於必要時使其得以相對輕微之負擔證明其年齡。〔參見 5-15-26 Tr. 19660:17-19661:7(Protti);5-22-26 Tr. 21626:23-21627:6(Sherman)〕

  3. 就年齡接近 13 歲之使用者而言,確認其年齡困難許多,儘管其重要性不亞於前者。該年齡層之使用者可能並無身分證明、信用紀錄、以其名義進行之多筆交易,或其他足使 Meta 準確判定其年齡之「訊號」。本院固然同意無法確定何人確實年滿 13 歲、何人年滿 18 歲,會造成本可避免之兒童受害風險,惟此等問題之管制解方應由行政與立法部門提供,而非由本院提供。如上所述,COPPA 對本院構成法律上之障礙。更有甚者,由於受本院管轄者僅有一家社群媒體公司,若僅對 Meta 於註冊階段製造顯著阻力(friction),對 Meta 將屬不公平且過度不利(即等同於可能關閉工廠)。重要的是,諸如由電信服務業者或應用程式商店與 Meta 分享資訊等潛在解方,均在本院管轄範圍之外。最後,經常被援引之英國、歐盟與澳洲社群媒體法律限制之例,均係由各該國會所制定,而非由法院於個案中所形成,此益發支持此一議題宜於更廣泛之產業整體脈絡下、於其他場域處理之見解。

  4. Meta 訓練分類器(classifier)以預測此一年齡層使用者年齡之努力,因 COPPA 及其對訓練分類器以提升年齡預測準確度所需資料之使用禁止而受阻。本院並非批評 COPPA 背後之政策,而僅指出其對準青少年與低齡青少年年齡驗證之影響。

  5. 州所提各項提案,例如使用未經驗證之技術,或要求此一最低年齡層之使用者取得身分證明或至法院聲請法官就其年齡作成認定,均屬不合理,並將對有權使用 Meta 平台之人形成無法運作之障礙。此外,由於本院僅對一家社群媒體公司有管轄權,可預見對 Meta 平台之使用設下如此顯著之障礙,僅會使使用者轉移至其他非本案當事人之平台。

  6. 其他可能之解方,例如利用電信業者或應用程式商店之資料以更準確驗證年齡,因本院對任何此等當事人並無管轄權而無從採行。

  7. 是以,本院結論認為 Meta 所提出之下列除去救濟,雖遠非理想或充分,惟屬最為適當。See Defendant’s Post-Trial [Proposed]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June 12, 2026); see also Meta’s Addendum in Support of Defendant’s Post-Trial [Proposed] Finds of Fact and Conculsions [sic] of Law app. B,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June 12, 2026). 具體而言,本院命 Meta 為下列各項:

    1. 持續改善 Meta 於新墨西哥州之年齡確認模型與工具。此等工作包括:(i) 運用人工智慧工具強化 Meta 之啟發式規則(heuristics),包括納入額外訊號;及 (ii) 於兩年內設法開發專用之未滿 13 歲預測模型(在 COPPA 限制下盡合理最大努力)。
    2. 就 Meta 系統預測為未滿 13 歲之新墨西哥州 Instagram 與 Facebook 已知或推估帳號,主動要求提出年齡證明,並就未於 30 日內完成年齡驗證者,於符合任何法律保全(legal hold)義務之前提下,將其帳號標記刪除。
    3. 主動評估新墨西哥州帳號之個人檔案、影像、貼文與留言,以判定使用者是否曾自承與其所申報年齡不符之年齡。
    4. 於 Meta 認為使用者未滿 13 歲或未滿 18 歲,但無法推估其精確年齡時,Meta 應分別將該使用者視為未滿 13 歲或未滿 18 歲,直至該使用者完成年齡驗證為止。
    5. 於 Meta 因使用者未滿 13 歲而為年齡相關之帳號停權或刪除時,Meta 應檢視該使用者好友網絡中之帳號,以評估其好友中是否有未滿 13 歲者。
    6. 與學校或兒少安全組織合作建立通報入口,供學校行政人員檢舉任何社群媒體平台上疑似未滿 13 歲使用者之帳號。Meta 嗣後須即時審查所有經檢舉之帳號。
    7. 減少檢舉 Facebook 或 Instagram 帳號屬未滿 13 歲使用者所需之步驟與資訊,使檢舉未成年使用者更為便利。
    8. 刪除未滿 13 歲使用者之帳號及自該等帳號所蒐集之全部個人資訊。
    9. 建立並維持年齡確認之申訴程序,使主張其年齡經錯誤推估之使用者得及時提出申訴。

D. 兒童性剝削 #

  1. 於除去期間內,Meta 應為居住於新墨西哥州、未滿 18 歲之使用者維持其青少年帳號(Teen Account)功能。此外,Meta 就青少年帳號至少應確保下列各項,且應為下列全部事項:

    1. 於 Instagram 就未滿 18 歲使用者維持並執行預設非公開(private by default)之設定,並於 Facebook 就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帳號預設限制其好友為未滿 18 歲之使用者。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非公開帳號,除經以使用者名稱明確指定外,不得出現於搜尋結果,亦不得被推薦。預設設定非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或非有證據證明該未滿 18 歲之使用者已脫離親權管束(emancipated)3838脫離親權管束(emancipated)——美國家事法上經法院宣告或因法定事由(如結婚、從軍)而使未成年人取得成年人法律地位之制度。我國法無完全對應者(民法第 13 條第 3 項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之規定已於 2023 年成年年齡下修後刪除),本譯文採「脫離親權管束」並附原文。,不得變更。
    2. 確保無論帳號狀態為何,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帳號均不會被推薦予成人;惟成人得以姓名或使用者名稱搜尋特定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帳號,以便利家人與朋友之連結,但 Meta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帳號推薦予未與其連結之成人帳號。
    3. 確保未與未滿 18 歲使用者連結之成人不得向其發送訊息。
    4. 實施預設安全設定,且一般而言至少應納入上開各項措施,使任何對該等設定之變更均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2. 本院不採原告關於禁止端對端加密(end-to-end encryption,下稱「E2EE」)之請求,理由如下:Meta 已停止於其 Instagram 平台提供 E2EE,本院並命於除去期間內維持該項停止提供之狀態。就 Facebook 而言,本院不同意於該平台終止 E2EE。Facebook 於新墨西哥州之青少年使用者甚少,且本院僅對新墨西哥州之帳號有管轄權。因此,考量 E2EE 於新墨西哥州以外其他眾多市場可能提供之益處,以及新墨西哥州青少年於 Facebook 上使用 E2EE 之情形有限,本院不就 Facebook 課予 E2EE 之禁令。

  3. Meta 於本件訴訟進行期間,已就其平台之青少年保護作出重大改善。各項最低保護標準得再行提升,且隨技術與分類器訓練之進步,提升之可能性甚高。惟任何最低保護標準——及其實施之相關功能——於除去期間屆滿前,非經州之書面同意或本院命令,不得停止或降低。

  4. Meta 經營與本案相關之三個平台:Instagram、Facebook 及 WhatsApp。Instagram 與 Facebook 運用演算法向平台使用者推薦內容及可能之連結對象。WhatsApp 則為加密通訊平台,不推薦內容,亦不推薦你可能認識或可追蹤之人。

  5. Instagram 為青少年廣泛使用,Facebook 於青少年間則遠不受歡迎。

  6. 本院認定 WhatsApp 並非所欲除去公共妨害之促成原因,蓋該平台不會向青少年推薦掠奪者與有害內容。縱使 WhatsApp 之 E2EE 對青少年構成風險,該風險亦為 E2EE 就新墨西哥州人及其他族群隱私疑慮所提供之益處所超越。此外,審判中所提出之證據確立通訊風險主要係由 Meta 於 Facebook 與 Instagram 平台上之演算法連結與內容推薦所造成。因此,本院之除去命令適用於 Facebook 與 Instagram,不適用於 WhatsApp。

  7. 根本而言,就性勒索、網路誘拐及其他剝削行為,係成人與青少年間經演算法推薦之連結,造成最為重大之損害。

  8. 至於其他諸多平台風險,適當之除去方式為將特定控制項設為預設、要求變更預設設定須經父母同意、賦予青少年更多管理其內容與互動之工具,以及教育父母與青少年認識平台危害。透過此等除去措施,即無須以可能違反第 230 條或第一修正案之方式變更實際內容。

  9. Meta 應持續於未滿 18 歲使用者面臨潛在性勒索或可疑帳號接觸之風險時,向其顯示警示。惟 Meta 應修改或強化此項安全保護措施,使未滿 18 歲之使用者受到強烈鼓勵立即結束該通訊,且任何繼續該通訊之選項於使用者介面上均應明顯弱化。

  10. Meta 應持續採用或加強發展偵測性勒索行為及其他性剝削行為之方法,並維持其 Take It Down 計畫。

  11. Meta 應禁止新墨西哥州未滿 18 歲之使用者傳送或接收含有裸露且經認定違反 Meta 政策之影像。Meta 應維持於其懷疑影像含有裸露內容時將該影像模糊化之功能。

  12. Meta 應對從事兒童性剝削之成年使用者實施「一次即出局」(1-strike)政策。若發現此等剝削之證據,Meta 應停用與該違規成年使用者相關之全部帳號,並防止該使用者新建帳號。Meta 應確保防止開立新帳號之措施係以 Meta 當時最先進之比對工具為基礎。

  13. Meta 應確保其所有平台於各平台介面上均設有清楚可見、前台呈現(forward-facing)之通報機制,以供通報與新墨西哥州使用者相關之兒童性剝削。Meta 應確保透過該機制提交之任何及全部通報,均於提交後 48 小時內經人工審查。

  14. Meta 應確保其所有平台均設有清楚可見、前台呈現之通報機制,以供通報其他平台使用者所為之非自願性性挑逗。該通報功能就使用者互動而言必須低阻力、對使用者直覺易用,且必須使用青少年使用者易於理解且有效之用語。Meta 必須對使用該通報功能提交通報之通報者提供即時回饋。

E. 聊天機器人之使用與互動 #

  1. Meta 於第一、二階段程序中花費相當時間提出主張與證據,說明青少年如何經常設法規避其年齡驗證與其他安全工具;然而,一旦論及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Meta 卻對青少年及其他使用者未依指示與預期方式使用聊天機器人一事表達錯愕。

  2. 青少年及其他使用者將惡意地與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互動,或以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害之方式惡作劇地使用聊天機器人,不僅可預見,更係合理可預期。

  3. 是以,Meta 應禁止並防止新墨西哥州未滿 18 歲之使用者與 Meta 之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進行浪漫或性化之互動。此外,Meta 應禁止並防止新墨西哥州之成年使用者以模擬或談論與未滿 18 歲之人進行性化或浪漫互動之方式,與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互動。

F. 成癮與問題性使用 #

  1. 本院於相當程度上採納 Meta 之提案,並要求其於除去期間內維持。本院尤認 Meta 就 Facebook 與 Instagram 推播通知所提措施深具說服力。本院斟酌 2026 年諮詢報告,該報告建議科技公司「〔消〕除為極大化螢幕使用時間而設計之功能,例如自動播放影片、無限捲動、推薦演算法與獎賞式通知」,作為以使用者福祉(而非互動)為導向之設計方式。〔原告證物 07976 第 35 頁〕惟對無限捲動、自動播放等促成問題性使用之產業普遍功能之管制,須由立法或行政部門為之;若由本院命令變更此等功能,將有以不合理之程度損及 Meta 平台競爭力之風險,且因該等功能對內容呈現具有直接影響,亦可能牴觸第一修正案與第 230 條。

  2. 不論其標籤為「成癮」或「問題性使用」,審判中之證據證明自動播放、無限捲動、「按讚數」及推播通知等設計元素,造就一項在心理與神經化學上高度具獎賞性之產品,對青少年使用者尤然。其結果是,對許多人而言,開始捲動幾乎令人無法抗拒,而停止或戒除其使用則極為困難。

  3. 此外,演算法內容推薦可能形成有害之回饋迴路,並使使用者陷入「兔子洞」(rabbit hole)3939兔子洞(rabbit hole)——指演算法持續推送同質或漸趨極端之內容,使使用者越陷越深之現象,典出《愛麗絲夢遊仙境》。我國中文語境已通用「兔子洞」「兔子洞效應」,本譯文從之。。同理,「按讚數」——即使用者透過點擊按讚、愛心或依平台而異之其他表情符號,表示其對他人內容之支持、認同或喜愛之不重複次數總計——可能成為青少年使用者有害之關注焦點。

  4. 於上開設計功能中,自動播放、無限捲動與演算法內容推薦與內容呈現之關聯最為緊密,蓋其直接影響使用者被呈現第三人貼文與廣告之方式。因此,自動播放、無限捲動與演算法內容係具明確第 230 條與第一修正案意涵之功能。

  5. 審判中之證據與主張亦顯示自動播放、無限捲動與演算法內容推薦於業界普遍使用。是以,考量 Meta 所處之更廣泛市場,並鑑於 Meta 之競爭者並非本件訴訟當事人,對 Meta 提供上開功能所加諸之限制可能損及 Meta 及其平台之存續能力。

  6. 相對地,推播通知與「按讚數」與平台內容之關聯最低。事實上,推播通知於許多情形下甚至在使用者未直接與該「推播」應用程式互動時即會發生。此外,「按讚數」僅係 Meta 所創設並提供之功能,主要用以追蹤並促進使用者回饋,並未改變其下所發布之內容。

  7. 與年齡確認之情形相同,本院雖同意州所主張自動播放、無限捲動、「按讚數」與演算法推薦相結合會助長青少年使用者之成癮或問題性行為,惟本院未能找到符合下列要件之衡平除去方法:(a) 僅影響 Meta,而非課予產業整體限制;且 (b) 尊重第一修正案與第 230 條之保護。

  8. 就上開功能及其對使用者之影響,本院認正確揭露與教育方案之除去條款,係除去青少年所受損害之最適當方式。正確揭露與教育方案之除去條款,有助於教育青少年、其父母或監護人及社區成員認識特定功能所帶來之損害風險,使該等使用者及其他受影響之公眾成員得以理解如何最佳地辨識並因應問題性使用。是以,本院命令如下:

  9. Meta 應就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已知或推估帳號,於其平台上停止推播通知:(a) 每日晚間 10 時至翌日上午 7 時(即絕大多數兒童正在睡眠或應當睡眠之時段);及 (b) 學年期間上午 8 時至下午 3 時(即一般上課時間),週末除外。惟 Meta 就已連結使用者所發之訊息,以及安全或危害警示等急迫且針對性之訊息,得為此規則之例外。

  10. Meta 應就所有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帳號,將 Meta 附加於內容之全部「按讚數」預設隱藏。Meta 僅得於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該未滿 18 歲使用者變更預設設定時,允許其覆寫該預設設定。

  11. Meta 應對未滿 18 歲使用者之帳號實施強制使用時間上限。Meta 應將所有該等使用者於 Facebook 與 Instagram 之合計使用時間限制在每月不超過 90 小時。

G. 演算法 #

  1. 原告關於演算法之除去措施請求流於模糊且理想化,而非客觀且可衡量,且將不合理地干擾 Meta 商業活動之運作(相當於為除去工廠之污染而將該工廠交付接管)。

  2. 與本院其他旨在於不直接影響平台內容之情形下,減少或解決 Meta 演算法內容與連結推薦所致損害之除去救濟不同,州所請求之演算法救濟將直接改變並限制平台內容之呈現方式。因此,原告之請求極可能牴觸第一修正案與第 230 條。

  3. 本院就 Meta 演算法之設計與實施,不核給任何除去救濟。

H. 正確揭露與教育方案 #

  1. 本院認以正確揭露與教育方案為核心之除去措施係最基礎之救濟形式,蓋此等措施與陪審團認定 Meta 應負責任之原告 UPA 請求相關。是以,本院採納原告之多項提案,包括 Meta 已同意者。本院命 Meta 為除去公共妨害所採措施之核心,係要求 Meta 以前台呈現之方式於其平台上提供資訊,而非將資訊藏於手冊中或埋沒於 https://www.meta.com 之他處。

  2. 自第一階段之陪審員遴選程序(voir dire)至第二階段之全程辯論,本次審判之一貫主題是:青少年、父母或監護人、教師、其他社區與家庭成員,以及 Meta,於保護兒童免受 Meta 平台上之心理健康損害與性剝削一事上,均各有其角色。

  3. 本院固然同意並採納此一觀點,惟本院亦指出,Meta 之平台終究是製造出此等保護需求之源頭;Meta 因(其中包括)未於其平台上提供充分正確且易於取得之資訊,妨礙其他利害關係人理解並履行其保護角色,因而創設了公共妨害。

  4. Meta 於此方面之失職,已由第一階段程序中陪審團之評決強力證立。

  5. 除非且直到 Meta 消除其平台對青少年之危險,就平台危險為正確揭露,並提供教育方案以指導青少年及其支持性成人辨識並避免該等風險所生之損害,對於減輕因第一修正案、第 230 條及本院管轄權所限而無法於除去救濟中更直接處理之 Meta 平台與內容面向所致之公共妨害損害而言,仍屬不可或缺。

  6. Meta 於其網站 https://www.meta.com 上就平台風險所為之公開揭露,其清晰度與可見度不足,相較於其平台內容尤然,於青少年使用者之脈絡下更是如此。是以,該等揭露不足以使使用者知悉平台上之風險,且構成 Meta 公共妨害之重要促成原因。

  7. Meta 應於 Facebook 與 Instagram 建置橫幅畫面(banner screen),對新墨西哥州所有成年使用者至少每月顯示一次、對所有未滿 18 歲使用者至少每週顯示一次,並於其中提供連往下列資料之連結:(a) Meta 之透明度中心;(b) Meta 之家長指南;(c) Meta 之安全中心;(d) Meta 之說明中心;(e) Meta 之青少年帳號資訊網頁,其中應以青少年本位之用語清楚說明所有功能與保護措施;及 (e) 連往任何其他處理安全或保安主題之類似功能或資訊來源之連結。4040(體例說明) 原判決本段標號出現重複:連續使用兩個「(e)」而未接續為 (f)。本譯文忠實保留原文之標號錯誤,未逕行更正。該橫幅畫面應提交州審閱、可能之修改及核可。

  8. Meta 應於 Facebook 與 Instagram 提供資訊畫面,對所有未滿 18 歲之新使用者每日顯示一次,說明下列一項或多項:(a) 平台安全使用最佳實務之某一面向;(b) 可用以處理不當內容與行為之工具;(c)「兔子洞」之概念及重設演算法以因應該問題之方法;及 (d) 避免問題性使用之工具,例如推力提示、自訂限制及其他工具。該等畫面應於未滿 18 歲之新使用者加入平台後之前 30 日內顯示,類似 Meta 向未滿 18 歲新使用者呈現「Pristine Pool」4141Pristine Pool——Meta 內部術語,指經嚴格篩選、提供予新加入之未成年使用者之「潔淨」初始內容池。無通行中譯,本譯文保留原文。內容之作法。該等畫面應提交州審閱、可能之修改及核可。

  9. Meta 應於新墨西哥州出資、設計並實施教育宣導活動,並應與州協力籌備並經州核可,以宣導:(a) 與平台使用相關之風險;(b) 因應該等風險之安全工具與最佳實務;(c) 家長控制功能;(d) 問題內容與行為之通報工具;(d) 與網路霸凌相關之風險及協助被害人因應之功能;及 (e) 未滿 13 歲使用者帳號之通報機制。4242(體例說明) 原判決本段標號同樣出現重複:連續使用兩個「(d)」。本譯文忠實保留原文之標號錯誤。原文另於 ¶ 142 之引註中出現拼寫錯誤「Conculsions [sic]」,本譯文亦一併保留該引註原貌。該宣導活動並應提供學校現成之教材,該等教材亦應與州協力籌備並經州核可,載明上開主題之資訊,供州依其需要分發。

  10. 上開畫面與教材之目的,不在於製造恐懼、不在於構成損及互動之警語,亦不在於淪為 Meta 產品之精美廣告。毋寧,本院期待其能以直白之方式呈現各項風險,以及因應該等風險之相關作法與工具,供分發與教育之用。

  11. Meta 應維持 Meta 內容資料庫(Meta Content Library)、內容資料庫 API 及開放科學中心夥伴關係(Center for Open Science Partnership),使符合資格之研究人員得以適當且合乎倫理之方法於 Meta 平台上進行有價值之研究。何人符合資格、何種方法屬適當且合乎倫理,以及何種研究具價值,均應由大學研究監督委員會(而非由 Meta)決定,俾在尊重 Meta 資料安全疑慮之同時,得以完成獨立研究。

I. 執法機關通報 #

  1. 州於第一、二階段中證明州與 NCMEC 之資源有限。州與 NCMEC 必須盡可能有效運用該等資源,以因應包括 CSAM 散布在內之兒童性剝削。

  2. 州並證明 Meta 與新墨西哥州執法機關及 NCMEC 之互動與協力有問題,且妨礙州與 NCMEC 最有效地運用其資源。

  3. Meta 雖實質主張執法資源不足本身即為其平台上兒童性剝削之獨立原因,本院不表贊同。本院結論認為,Meta 不得將其平台上及因其平台所生問題之後果外部化予州與 NCMEC,再主張任何執法上之失敗全屬各該機關之過失。

  4. Meta 負有防免其活動所造成之社會與政府負擔,於無從防免時則負有將其最小化之義務。正如實體營業場所一般,Meta 得就其營運所導致之一再違法與破壞安寧行為負責。

  5. 於除去期間內,Meta 應於新墨西哥州籌辦每半年一次、與兒童網路犯罪相關之州與聯邦執法人員培訓。Meta 應於合理範圍內出資支應該等半年度培訓。Meta 與州應就培訓之必要性與所欲內容進行協力與溝通,以確保該等培訓確有必要且具助益。

  6. Meta 應隨時指定並維持一名人員作為 ICAC 之聯絡窗口。該聯絡窗口之電話號碼與電子郵件地址應保持更新並提供予 ICAC。該聯絡窗口應就轉介、通報,以及 Meta 與州間溝通之任何可改善之處,協助 ICAC。

  7. 於本命令作成後 30 日內,Meta 應與 NCMEC 聯繫,討論其 CyberTip 通報系統如何改善。具體而言,雙方應討論其 CyberTip 通報:是否包含對執法機關有用之全部相關資訊;是否未包含對執法機關評估通報而言不必要、無助益及/或造成妨礙之資訊;是否於知悉表面違規後盡可能迅速提供予 NCMEC;是否以最有效率之方式傳送予 NCMEC;以及是否於適當時使用最準確且最有助益之標籤。若 NCMEC 就上開任一事項提出合理之要求或疑慮,Meta 應於收受該要求後 45 日內,修改其 CyberTip 通報以因應該要求,或以書面向 NCMEC 及州說明其何以無法合理因應該要求。

  8. 為減少錯誤轉介之數量及執法機關就適當轉介進行後續處理所需之時間,Meta 應確保就新墨西哥州使用者所張貼或與其分享之新 CSAM,其全部 CyberTip 通報均經人工審查。該人工審查應以加速方式為之,並於將通報轉介予 NCMEC 之前完成。

  9. 於就其涉及新墨西哥州通報之 CyberTip 通報系統推出任何更新或修改前,Meta 應向 NCMEC 徵詢適當意見,以確保該等更新或修改對 NCMEC 及執法機關辨識 CSAM 與兒少性剝削素材(CSEM)而言最具效率與助益。Meta 並應透過適當測試,確保該等更新與修改係依其預期並依與 NCMEC 討論之內容部署。

  10. 於本命令作成後 30 日內,Meta 應向 NCMEC 及州報告其目前對新 CSAM 之偵測率(下稱「基準測量值」)。其後至少每年,Meta 應向 NCMEC 及州報告其對新 CSAM 之偵測率。於除去期間屆滿時,Meta 之偵測率應較基準測量值提升不低於 5%。

J. 兒少安全監督人 #

  1. 州請求設置兒少安全監督人(Child Safety Monitor)。See Plaintiff State of New Mexico’s Proposed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112-23, State ex rel. Torrez v. Meta Platforms, Inc., No. D-101-CV-2023-02838 (1st Jud. Dist. Ct. June 12, 2026).

  2. 州就監督之對象及監督人用以界定遵循與否之標準所為說明,極為模糊且往往流於理想。回到工廠類比,監督人通常會測量空氣中之污染並報告所辨識之污染物是否在可接受範圍內。惟州於此所請求者遠不止於此。將州之請求套用於該類比,監督人不僅要決定測試何種污染物,還要決定各該污染物之何種水準屬可接受,甚至要決定是否強制工廠所有人利用該工廠生產監督人較為中意之新產品。

  3. 本裁決所定之除去要求,無論在執行或在遵循評估上,均涉及範圍廣泛之事項。監督人不太可能於所有相關領域均有所助益。

  4. 基此,本院駁回設置監督人之請求。

  5. 毋寧,本院於本裁決中設法明定 Meta 必須滿足之客觀、可辨識之要求。若 Meta 未能符合該等要求,州得向本院請求額外之適當救濟或處罰。

  6. 新墨西哥州司法部得將 Meta 遵循任何除去條款之審查與考量,委由其所選擇之任何機關或機構為之;例如,新墨西哥州公共教育廳可能最適合審酌教育教材,新墨西哥州財政與行政廳可能最有資格管理並會計除去款項,而部分評估可能需要新墨西哥州以外之專業。

  7. 若本院發現某項特定要求頻繁發生爭議,致就該事項尋求本院裁決對兩造造成不當負擔,本院得指派監督人或特別審理人(special master)4343特別審理人(special master)/監督人(monitor)——special master 係法院就特定專門事項所指派、代行部分審理或監督職務之人,其報告經法院採認後具拘束力;monitor 則為就判決遵循情形進行持續查核之人。我國法無對應制度,本譯文分別採「特別審理人」與「監督人」,並保留原文。,以處理該較為具體之爭議條款或領域。


結論 #

茲判決、裁定並裁決如下:本件判決及救濟准予作成,有利於原告新墨西哥州(由州檢察長 Raúl Torrez 代表)。

本件如主文所示。

          __________________
          BRYAN BIEDSCHEID
          首席地方法院法官
          第六庭

送達證明書 #

本人(具名於下)茲證明,於本件電子送達受理之日,前開文書之真實正確繕本已依電子送達方式,送達予本案已登記接受電子送達之下列律師。

          __________________
          Terri S. Sossman
          事實審法院行政助理

(全文完)


Notes

  1. 判決全文連結: https://nmcourts.gov/wp-content/uploads/2026/08/D-101-CV-2023-02838-Final-FOFCOL-and-Judgment-of-the-Court.pdf備份檔案。 ↩︎

  2. (引註體例校正說明) 原判決本身之引註於若干機械性細節上未盡符合《The Bluebook》體例,本譯文於不更動任何實質內容之前提下一併正規化,計有:(1) 案名一律改為斜體(含行文中之簡稱,如 CompereLos RanchosConAgra);(2) 引註訊號與短式改採斜體英文(SeeSee, e.g.see alsoaccordsee generallyCompare … withId.id. at),原譯文所用之中文訊號(參見、並參、同旨、比較)僅保留於卷證引註;(3) 案號前補「No.」;(4) U.S. v. Ackerman 依 R10.2.2 還原為 United States v. Ackerman;(5) 157 F. 4th 之贅空格刪除為 157 F.4th;(6) 3rd Cir. 依 T1 改為 3d Cir.;(7) Lemmon v. Snap, Inc. 995 F.3d 補逗號;(8) State ex rel. Bigney____P.3d_____ 空格正規化,案號改置於 (No. A-1-CA-40664, …);(9) 前後審歷程改採斜體英文用語(overruled on other grounds byholding limited on other grounds by);(10) Navajo Academy … Mission School 依 T6 縮寫為 Navajo Acad. … Mission Sch.;(11) N.M. Att'y Gen., No. 2024-05 補「Op.」;(12) 書籍與百科標題改為斜體(Prosser and Keeton on the Law of TortsEquity Jurisprudence、39 Am. Jur. 2d Highways, Streets, and Bridges);(13) 英文引註句一律採半形標點:句內並列以 ; 分隔(原譯文誤用全形「;」),句末以 . 收尾(原譯文誤用全形「。」),使引註句成為自足之 citation sentence,與中文本文之全形標點體系分流;(14) 緊接段落引文之出處引註以 <cite> 標籤標示。更動者:法院自身之判例選擇、括號說明之實質內容,以及原文之標號重複與 Conculsions [sic] 等瑕疵(見譯註 37、39)。 ↩︎

  3. 州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代表提起(ex rel.)——美國各州之 Attorney General 兼具我國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之部分職能,且為州政府之首席法律代表人,本案即由其代表州提起民事訴訟。為避免與我國「檢察總長」(僅職司刑事)混淆,本譯文採「州檢察長」。「ex rel.」(ex relatione)指以州之名義、由特定關係人具名提起,本譯文譯為「由……代表提起」。又本案原告機關 New Mexico Department of Justice 譯為「新墨西哥州司法部」(州層級機關,非聯邦司法部)。 ↩︎

  4. 法官審(bench trial)/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bench trial 指不經陪審團、由法官同時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審理程序。我國無陪審制,故無對應制度用語;本譯文採「法官審」並於首次出現時附原文。本案採「分階段審理」(bifurcation),第一階段由陪審團審理法律上請求(金錢罰),第二階段由法官審理衡平上請求(妨害除去),此乃美國法「法律/衡平」二分下之常見安排。 ↩︎

  5. 不公平交易行為法(Unfair Practices Act, UPA)——新墨西哥州之 UPA 屬消費者保護性質之州法,規範對消費者之不實表示與不公平交易行為,功能上較接近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第 21、25 條,而非我國《公平交易法》之反托拉斯部分。為免誤導,本譯文逐字譯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法」而未逕譯為「公平交易法」。 ↩︎

  6. 民事罰鍰(civil penalty)——由法院於民事程序中科處、性質上具制裁性之金錢給付,非填補性損害賠償,亦非刑事罰金。本譯文採「民事罰鍰」以與「損害賠償」(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 damages)區別。 ↩︎

  7. 公共妨害(public nuisance)——英美侵權行為法之獨立訴因,指對「公眾共通權利」之不合理干擾,與我國民法第 793 條以下之相鄰關係「不可量物侵入」及《刑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均不相同。我國學說(如王澤鑑)多以「妨害」對譯 nuisance,本譯文採「公共妨害」,並以「私妨害」對譯 private nuisance。 ↩︎

  8. 除去(abatement)——公共妨害之核心衡平救濟,指命行為人除去妨害狀態及其後果,概念上近似我國民法第 767 條之「妨害除去請求權」,惟美國法下之 abatement 得包含命被告出資設立基金以支應整治工作(見本判決 ¶¶ 115-121)。本譯文統一譯為「除去」,abatement fund 譯為「除去基金」。 ↩︎

  9. 禁制令(injunction)/衡平救濟(equitable relief)——injunction 為衡平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命令,違反者構成藐視法庭。我國法無完全對應者(假處分僅為保全程序),本譯文採法界通用之「禁制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 譯為「禁止性禁制令」,mandatory injunction 譯為「命令性禁制令」。 ↩︎

  10. 公共衛生署署長(Surgeon General)/諮詢報告(Advisory)——U.S. Surgeon General 為美國公共衛生服務軍官團首長,職司對全國發布公衛建議。其所發布之「Advisory」係就重大公衛議題喚起全國注意之正式聲明(如 1964 年吸菸與健康報告),性質上介於警告與建議之間;本譯文譯為「公衛諮詢報告」,並保留「署長警告」之語感於 2026 年報告標題。 ↩︎

  11. 童年逆境經驗(adverse childhood experiences, ACEs)——公共衛生與兒少保護領域之既定術語,我國衛福部與相關學界均採「童年逆境經驗」,本譯文從之。 ↩︎

  12. 重鬱發作(major depressive episode)——依我國精神醫學會 DSM-5 中文版譯名,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為「重鬱症」,其單次發作稱「重鬱發作」。本譯文採此,並將 symptoms of depression 譯為較寬泛之「憂鬱症狀」(未達診斷閾值者亦包含在內)。 ↩︎

  13. 失序飲食(disordered eating)/飲食障礙症(eating disorders)——二者於臨床上須區別:前者指未必達診斷標準之失序飲食行為,後者指 DSM-5 所定之疾患(我國精神醫學會譯為「餵食及飲食障礙症」)。原判決兼用二詞,本譯文分別譯出以保留此一區別。 ↩︎

  14. 行為健康(behavioral health)——美國衛政用語,涵蓋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與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s)之整合性概念,範圍大於我國「心理衛生」。我國《精神衛生法》體系下無完全對應詞,本譯文直譯為「行為健康」並於首次出現附註。 ↩︎

  15. 互動(engagement)——平台產業用語,指使用者與平台內容之接觸行為總和(停留時間、點擊、按讚、留言、分享等),常見中譯有「互動」「參與度」「黏著度」。本譯文統一採「互動」,engagement-maximizing 譯為「互動極大化」,engagement optimization 譯為「互動最佳化」。 ↩︎

  16. 暗黑設計模式(dark patterns)——指刻意誘使使用者作出非其本意選擇之介面設計。須與介面之「深色模式」(dark mode)嚴格區別——後者在臺灣中文語境中亦常被稱為「暗黑模式」,易生混淆,故本譯文採「暗黑設計模式」。歐盟 DSA 第 25 條及我國數位相關政策討論多以「暗黑模式/操縱性設計」稱之。 ↩︎

  17. 推力提示(nudges)——源自 Thaler 與 Sunstein 之「推力」(nudge)理論,我國行為經濟學文獻通譯「推力」。於平台介面脈絡下指以微小提示引導使用者行為之設計,本譯文譯為「推力提示」。 ↩︎

  18. 網路誘拐(grooming)/誘拐者(groomers)——指成人為日後性剝削目的而與兒少建立信任關係之過程。我國衛福部與兒少保護實務多採「網路誘拐」,另有「性誘騙」之譯法。本譯文採「網路誘拐」。 ↩︎

  19. 科技促成之性虐待(technology-facilitated sexual abuse, TFSA)——學術用語,指藉由數位科技實施或促成之兒少性虐待,涵蓋範圍大於單純之影像犯罪。我國尚無定譯,本譯文直譯並保留原文縮寫。 ↩︎

  20. 性勒索(sextortion)——以公開私密影像為要脅索取財物或進一步影像之行為。我國警政與媒體實務已通用「性勒索」,本譯文從之。 ↩︎

  21. CyberTip 通報/ICAC——CyberTipline 為 NCMEC 所設之全國性兒少性剝削通報系統,美國法(18 U.S.C. § 2258A)課予電子服務提供者向其通報之義務;其通報件稱 CyberTip report。本譯文保留「CyberTip」原名並譯「通報」。Internet Crimes Against Children(ICAC)為美國司法部補助之各州執法專責單位網絡,本譯文譯為「兒童網路犯罪偵查組」。 ↩︎

  22. CSAM/CSEM——child sex abuse material 現為國際通用術語,取代早期之「兒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以強調其為犯罪紀錄而非色情內容。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採「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用語;本譯文採較貼近原文之「兒少性虐待素材」,CSEM(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則譯「兒少性剝削素材」。 ↩︎

  23. 誠信(integrity)——Meta 內部術語,指有害內容之偵測與政策執行體系(相當於我國業界所稱「信任與安全」,trust and safety)。「integrity experiences」意指使用者遭遇有害內容之情形。此處為保留原文語意,直譯為「誠信體驗」,讀者宜理解為「有害內容遭遇經驗」。 ↩︎

  24. 技術干擾(technoference)——technology 與 interference 之混成詞,指數位裝置對面對面人際互動之干擾。我國尚無定譯,本譯文採「技術干擾」並保留原文。 ↩︎

  25. 可歸因分數(attributable fraction)——流行病學術語,指某族群中特定結果可歸因於特定暴露因子之比例(族群可歸因分數,PAF)。與原判決中反覆出現之「若非……即不會」(but for)表述指涉同一概念。 ↩︎

  26. (原判決註 1) 本院知悉此一類比未必能如 Hammonds v. Central Kentucky Natural Gas Co., 75 S.W.2d 204 (Ky. 1934), overruled on other grounds by Texas American Energy Corp. v. Citizens Fidelity Bank & Trust Co., 736 S.W.2d 25 (Ky. 1987),該案中就石油與天然氣開採所使用之野生動物(ferae naturae,即遷徙性野生動物)類比一般禁得起時間考驗。 ↩︎

  27. 當然妨害(nuisance per se)/事實上妨害(nuisance in fact)——前者指其本質即構成妨害、不問時地與情狀者;後者指因周遭環境、地點或經營方式而成為妨害者。本譯文採「當然妨害」以呼應我國法「當然違法」「當然無效」之語感。 ↩︎

  28. 《美國法律整編・侵權行為法第二次整編》(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美國法律學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 ALI)所編纂之判例法通則彙整,非制定法,惟具高度說服力權威。我國通譯「法律整編」或「法律重述」,本譯文採前者。體例:依凡例第 5 點,行文敘述中(未附條號)採中文書名,引註位置及凡附條號者一律採英文 Bluebook 形式,並統一為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 cmt. … (Am. L. Inst. 1979)(原判決各處之條號、註釋號與年份順序不一,且省略機構作者,已一併正規化)。 ↩︎

  29. 統一陪審團指示(Uniform Jury Instruction, UJI)——由各州最高法院正式頒行、供事實審法院向陪審團宣讀之標準化法律說明。因其經最高法院核定,於實務上具準法源地位,故本判決援引其關於因果關係之定義。 ↩︎

  30. 實質因素(substantial factor)——美國侵權法上之因果關係判準之一,用於多重原因競合而「若非」(but-for)判準難以適用之情形:只要被告行為為結果發生之實質因素,即成立因果關係,不因他人行為亦有貢獻而免責。本判決 ¶¶ 98-100 之比例責任爭點即以此為據。 ↩︎

  31. 蛋殼原告法則(eggshell plaintiff rule)——即我國法上所稱「加害人應就被害人特殊體質所致擴大損害負責」之法理(俗稱「蛋殼頭蓋骨原則」)。本譯文採「蛋殼原告法則」以貼近原文並保留其修辭。 ↩︎

  32. 《通訊端正法》第 230 條(CDA § 230——1996 年美國《通訊端正法》第 230 條,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第三人內容之責任避風港,係美國平台責任法制之基石。我國文獻另有「通訊規範法」「傳播端正法」等譯法,本譯文採較通行之「通訊端正法」。所謂「互動式電腦服務」(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與「資訊內容提供者」(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均為該條之法定定義用語。 ↩︎

  33. 昏迷挑戰(Blackout Challenge)——一種於社群平台流傳、以自我窒息至失去意識為內容之危險挑戰。本譯文採媒體通用之「昏迷挑戰」並附原文。 ↩︎

  34. 停止執行擔保金(supersedeas bond)——上訴人為於上訴期間停止原判決執行所提供之擔保,功能近似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526 條之供擔保停止執行。本譯文採「停止執行擔保金」。 ↩︎

  35. 年齡確認(age assurance)/年齡驗證(age verification)——二者於監理實務上須區別:年齡確認為上位概念,涵蓋以推估(estimation)、推論、行為訊號等方式判斷年齡;年齡驗證則指以身分文件等憑證確認年齡。原判決以 age assurance 為節名、以 age verification 指涉具體工具,本譯文分別譯出以保留此一層次差異。此一區分與英國 OSA、歐盟 DSA 及澳洲相關立法之用語一致。 ↩︎

  36. 《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OPPA)——1998 年美國聯邦法,規範針對未滿 13 歲兒童之線上個人資料蒐集,須先取得可驗證之家長同意。本案之弔詭在於:該法為保護兒童隱私而限制資料蒐集,反而使平台難以蒐集足以準確判定年齡之資料——此即本判決 ¶¶ 134-139 所論之管制悖論。 ↩︎

  37. 準青少年(tweens)——between 與 teens 之混成詞,指約 9 至 12 歲、介於兒童與青少年之間之年齡層。我國尚無定譯,本譯文採「準青少年」並保留原文。 ↩︎

  38. 脫離親權管束(emancipated)——美國家事法上經法院宣告或因法定事由(如結婚、從軍)而使未成年人取得成年人法律地位之制度。我國法無完全對應者(民法第 13 條第 3 項因結婚而有行為能力之規定已於 2023 年成年年齡下修後刪除),本譯文採「脫離親權管束」並附原文。 ↩︎

  39. 兔子洞(rabbit hole)——指演算法持續推送同質或漸趨極端之內容,使使用者越陷越深之現象,典出《愛麗絲夢遊仙境》。我國中文語境已通用「兔子洞」「兔子洞效應」,本譯文從之。 ↩︎

  40. (體例說明) 原判決本段標號出現重複:連續使用兩個「(e)」而未接續為 (f)。本譯文忠實保留原文之標號錯誤,未逕行更正。 ↩︎

  41. Pristine Pool——Meta 內部術語,指經嚴格篩選、提供予新加入之未成年使用者之「潔淨」初始內容池。無通行中譯,本譯文保留原文。 ↩︎

  42. (體例說明) 原判決本段標號同樣出現重複:連續使用兩個「(d)」。本譯文忠實保留原文之標號錯誤。原文另於 ¶ 142 之引註中出現拼寫錯誤「Conculsions [sic]」,本譯文亦一併保留該引註原貌。 ↩︎

  43. 特別審理人(special master)/監督人(monitor)——special master 係法院就特定專門事項所指派、代行部分審理或監督職務之人,其報告經法院採認後具拘束力;monitor 則為就判決遵循情形進行持續查核之人。我國法無對應制度,本譯文分別採「特別審理人」與「監督人」,並保留原文。 ↩︎